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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陆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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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陆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玻璃心 发表于 2022-8-27 00:00:00 浏览:  2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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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修订)、《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
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与建议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
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质量、监督审计工作规范性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
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
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1第八条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九条内审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
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2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审计部的权限:
3(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
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工作
(一)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4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
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公司分管领导。
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6)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7)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8)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9)审计终结
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5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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