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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同方国信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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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同方国信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明公告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2-8-31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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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0证券简称:同方股份公告编号:临2022-04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同方国信相关会计处理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参股子公司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国信”)26.32%股权。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及要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同方国信作为非上市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便于投资者更为清晰地了解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情况,现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一、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同方国信的会计处理说明
公司参股子公司同方国信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在2021年度相应进行了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同方国信的会计处理
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公司依据同方国信披露的半年报数据,按对同方国信的持股比例相应调整公司当期投资收益和归母其他综合收益。影响公司当期利润表项目及金额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亿元国信期初调整金国信期初调整项目公司对国信持股比例公司调整数利润表项目额
A B C D=B*C
投资收益留存收益-12.1426.32%-3.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1426.32%-3.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2.4126.32%0.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9.7426.32%-2.57
2、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同方国信的会计处理
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按对同方国信的持股比例调整了同方股份2021年期初数。影响公司期初资产负债表项目及金额计算过程如下:单位:亿元国信期初调整项目国信期初调整金额公司对国信持股比例公司股份调整数资产负债表项目
A B C D=B*C
长期股权投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5.2826.32%-4.02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9.4026.32%2.47
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24.6726.32%-6.49归属于母公司所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5.2826.32%-4.02有者权益合计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并在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三、(三十二)3中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该事项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亿元资产负债表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调整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169.33165.31-4.02
其他综合收益-10.10-7.622.47
未分配利润36.0529.55-6.49
3、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关于同方国信的会计处理与年度报告的会计处
理的差异说明
公司编制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时,针对参股子公司同方国信因2021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新准则衔接规定对报表期初数进行的调整,而新金融工具准则及应用指南尚未对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方
式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在对同方国信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对其因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期初数影响采用计入当期损益及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方式进行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内容涵盖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自2021年
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处理方式。具体问答如下:
“问: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投资方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早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但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执行新准则的期间,因客观条件限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未按照新准则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针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按照新准则衔接规定对报表期初数进行的调整,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根据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
的实施时间安排和衔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相关新准则的除外)均须执行新准则。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而仅对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
初数进行调整的,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相应调整其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并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依据上述实施问答,在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时,公司经过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后,依据同方国信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对同方国信因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而对期初数进行的调整,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首先将前期因同方国信期初数调整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冲回,然后按财政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规定,相应调整了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中的期初数。
对于上述同方股份2021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与2021年报告的数据差异,是同方股份2021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同方国信期初相应数据调整额不正确,原因是同方国信2021半年报与2021年报对其期初数调整不一致造成。根据同方国信年报数据,按照公司原半年报的会计处理方式,应该调整的投资收益-6.49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49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2.47亿。由于同方国信下属子公司主要为金融企业,金融产品金额较大,产品结构较为复杂,期末估值比较复杂。在2021年决算时,同方国信经与审计机构讨论,结合持有的金融产品的性质,重新进行了分类,以更谨慎的态度,对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因此增加了其年初拨备计提,相应减少了其年初净资产。新金融工具准则在首次执行中涉及较多复杂的会计判断,同方国信经审计的2021年年报期初数数据与半年报的期初数调整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公司中期报告和年报中对此项业务的金额相应存在差异。同方国信2021年年报已经其会计师审计并对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公司与公司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公司按照同方国信年报中的期初数调整额以及持股比例相应调整了年报的期初数。公司对同方国信期初数调整进行的会计处理调整金额应为国信的年度报告数据。
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同方国信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
公司在编制一季度报告时,收到了同方国信上报的2021年一季度会计报表,同方国信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其期初数进行了调整,公司应在一季报中反映上述调整。但由于公司仅收到会计报表,未取得同方国信期初调整事项的详细信息,且收到同方国信会计报表的时间已临近公司一季度报告公告时间,公司依据谨慎性原则在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未反映同方国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调整的影响。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应该按照年报会计处理方式,按持股比例相应调整公司2021年期初数。
三、其他事项说明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并规定:境内上市企业,要
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参股公司泰豪科技股份公司(600590)为境内上市公司,泰豪科技按新金融准则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进行期初数调整,公司在同期的财务报告中,按持股比例对泰豪科技执行新准则进行了相应的期初数调整;泰豪科技同作为 A股上市公司,与同方不存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而同方国信作为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晚于公司,导致对两者的处理存在差异。基于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泰豪科技和同方国信时,对这两家公司因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时间不一致而造成的会计处理不同,不属于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参股子公司的沟通,加强对参股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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