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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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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9-1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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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年8月目录
引言....................................................4
第一部分《问询函》的回复..........................................6
一、《问询函》第1题:关于本次募投项目...................................6
二、《问询函》第5题:其他........................................17
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2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1
四、发起人的设立.............................................2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7
六、发起人和股东.............................................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9
八、发行人的业务.............................................2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1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53
8-3-1-1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2022年7月13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2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鉴于发行人编制了2022年1-6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以下简称“《20220630财务报表》”),并披露了《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半年度报告》”);容诚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15Z0338 号《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报告》”)、容诚专字[2022]215Z0337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220630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8-3-1-2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如无单独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募集说明书》均指依据《问询函》、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数据补充版本)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
修改和变动,报告期调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本所现根据《20220630财务报表》《20220630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非经报告》《募集说明书》《2022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事实材料,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3-1-3引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8-3-1-4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
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的含义。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8-3-1-5第一部分《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第1题: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拟用于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00.00万元。(2)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乘用车换电
设备1000套/年、商用车换电设备1000套/年的产能,换电设备领域系公司2021年新切入领域,公司已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共计6.78亿元的换电站设备的采购框架合同。(3)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扁线电机定子装配自动化解决方案12套/年、脉冲强磁场焊接
机120套/年产能,上述两种产品截至目前尚未实现销售或量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本次募投项目聚焦新能源领域的规划及考虑,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对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主营业务产品、客户结构的影响,并针对其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影响完善相关风险提示;(2)结合扁线电机定子装配解决方案和脉冲强磁场焊
接机的量产开发进展、研发人员及技术储备、目标客户开拓情况、订单等,分析发行人是否具备量产、销售的能力,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本次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类型及其市场容量、行业发展趋势、市场
当前及在建产能、竞争优劣势、在手及意向订单情况,发行人在手订单是否存在履约风险,新增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律师就问题(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8-3-1-6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到“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建设施工内容包括装配车间、加工车间、机加车间、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等。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发行人将新增乘用车换电设备1000套/年、商用车换电设备1000套/年的产能;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
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发行人将新增扁线电机定子装配自动化解决方案12套、脉冲强磁场焊接机120套产能。上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同时,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租赁费、厂房装修改造费、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均与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据此,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15家控股子公司、1家合营企业及12家参股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
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智能制造装备及
瀚川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系统的研发、设
1-否
智能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计、生产、销售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和服务
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8-3-1-7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权瀚海
2100%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股权投资否
皓星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设计、研发、生产
和销售:自动化设备、自动化设备零智能制造装备及
深圳配件、机器人、仪器仪表、自动化软系统的研发、设
3100%否
瀚川件、生产管理软件;企业管理咨询;计、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和服务是:无。
自动化机电设备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智能制造装备及
模具制造与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子
赣州系统的研发、设
4100%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否
瀚川计、生产、销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和服务
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
数据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瀚码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工业互联网产品
590.01%否
智能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的开发与销售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
鑫伟系统的研发、设
6100%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否
捷计、生产、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和服务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
机械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8-3-1-8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及瀚腾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
系统的研发、设
7新能100%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否
计、生产、销售源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和服务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是销售,提供中国制造商生产的自动化系统,特别是由苏州瀚川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殊铸造和德国负责当地业务开
8100%冲压模具,成型工具,替换零件和电否
瀚川拓与维护子元件相关的技术服务(销售技术支持)和研发(R&D)。以及对于上述项目的进口,对外贸易和出口交易。
从事研究、开发、销售自动化系统、
专用模具、切割工具、其他模具,以匈牙及相关零配件和电子组件;为智能自负责当地业务开
9利瀚100%否
动化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此外,公司拓与维护川
也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外贸业务。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博睿汽车线束的研
1055%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否
汽车发、生产及制造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货物进
8-3-1-9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零配
件、电子元器件;研发、销售:计算智能制造装备及
瀚能机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上述系统的研发、设
1177.55%否智能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计、生产、销售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和服务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生产及销售:
智能自动化设备、自动化设备零组智能制造装备及
件、元器件;研发、销售:自动化系
深圳系统的研发、设
1265%统、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否
瀚和计、生产、销售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和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究、开发、销售自动化系统、专用
墨西模具、切割工具,以及相关零配件和负责当地业务开
13哥瀚99%电子组件;为智能自动化设备提供技否
拓与维护川术服务。此外,公司也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外贸业务。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
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子通过瀚腾智能制造装备及瀚鑫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
新能源间系统的研发、设
14新能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储否
接持有计、生产、销售
源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90%股权和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软件开发;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新兴能源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与机通过瀚海宏川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新能源储能电池皓星间接
15新能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池设备的研发、生否
持有40%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产和销售股权
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8-3-1-10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
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
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通过瀚海片设计及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皓星间接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
持有40%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瀚蓝新能源储能电池股权,通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
16新能设备的研发、生否
过宏川新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源产和销售能源间接售;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
控制20%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
股权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重点通过瀚海布局智能制造、
皓星间接工业互联网、先辰星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17持有进制造和装备领否
鹰为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28.3019%域的科技型初创
股权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
通过瀚海主要对汽车、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皓星间接能制造和电子领正骥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18持有域具备高成长潜否
创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24.1546%力的创业企业进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行股权投资
通过瀚海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自动化医疗健康苏州
皓星间接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设备研发、生产、
19赛恩否持有20%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销售的设备厂斯
股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商,专注于为客
8-3-1-11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户提供药械结合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动化整体解决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方案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通过瀚海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恒诚皓星间接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电子测量医疗检测领域设
20自动否
持有20%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工业备化股权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通过瀚海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脩正皓星间接
21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投资平台否
创投持有12%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股权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致力于自动化设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备控制系统的研黑田
2210%费机器人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发、生产、销售否
智能
件设备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及系统集成为一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体的系统集成商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8-3-1-12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金属链条及
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通过瀚海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信智皓星间接23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除投资平台否合赢持有1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股权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和技术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
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通过瀚海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皓星间接坤维演出);生产传感器产品(限在外埠传感器研发、生
24持有否科技从事生产活动);委托加工机械设备。产、销售
5.2105%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股权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椭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通过瀚海提供即时遥感、
时空术服务、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设计、
皓星间接卫星物联网、导
25(北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否持有2%航增强一体化综
京)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股权合服务
技有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8-3-1-13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
限公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硬
司(简件设备、通讯设备、日用品、机械设称“椭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圆时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空”)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 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 值在
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设
备租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上海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通仙工
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智能通过瀚海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科技提供智能控制及皓星间接造;通信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有限数字化为核心的
26持有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否
公司工业物流解决方
1.4346%公设备维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
(简案股权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称“仙设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智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能”)造;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建筑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3-1-14是否涉
序公司发行人持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股比例产业务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嘉兴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威伏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半导通过瀚海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晶圆体测试服务
体有皓星间接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提供商,致力于
27限公持有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否
司(简1.7357%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测试及相关产业称“嘉股权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技术服务、链服务领域兴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伏”)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从事智能技术、信息技术、上海
物联网技术、电子产品技术、汽车技感图
术、网络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计网络
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科技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将计算机视觉技有限281.8978%子元器件、电子产品、计算机(音像术应用于精密外否公司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软件及辅观检测场景
(简助设备、通信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称“感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除外)及相关产图网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络”)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苏州瀚码致远管理咨询
通过瀚海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合伙皓星间接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子公司瀚码企业
29持有(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智能的员工持股否
(有
0.99%股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平台
限合权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伙)
(简称“瀚码致远”)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此外,
8-3-1-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三、核查程序1. 查阅《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确认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2.检索并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规定;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
在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
4.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查询网站( http://www.zhujianzi.cn/ )、 苏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网 站(https://www.suzhou.gov.cn/szszjj/index.shtml)、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查询平台(http://221.224.132.154/zhcx/),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6.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7.取得发行人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专项承诺。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
8-3-1-16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相关资质,且经营范
围中亦未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内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二、《问询函》第5题:其他
5.2根据申报材料,2021年8月,公司通过上海银行向中天机器人发放800
万元委托贷款,年化利率为4.35%,借款周期1年。2021年9月,公司子公司瀚海皓星以1000万元对价受让中友达所持中天机器人20%的股权,并于2021年1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各方终止合作,公司于2021年12月将所持中天机器人20%股权以原价转让回中友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中友达无法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双方约定若自2021年12月20日起7日内中友达未支付的,其应在10个月内支付全部本金并加算年4.35%的固定利息。
请发行人说明:(1)截至目前该股权转让款、委托贷款的收回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委托贷款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及相关认定依据;(2)公
司短时间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又转回、同时向中天机器人提供股权投资和委
托贷款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中友达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2)公司短时间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又转回、同时向中天机器人提供
股权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中友达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一、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中天机器人系一家从事工业机器人、运动控制、机器视觉等自动化设备零部
件产品销售与服务的企业。因公司工业零组件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拓宽工业零组件的销售渠道,公司与中天机器人协商合作事宜,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资金支持以及渠道拓展等。
(一)公司向中天机器人提供委托贷款相关情况
8-3-1-172021年7月,经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工业零组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向中天机器人发放人民币800万元整委托贷款,期限为
12个月,利率不低于4.35%,用于其日常经营周转。
2021年8月,发行人作为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上海银行苏州分行以及借款
人中天机器人共同签署《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合法资金委托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向中天机器人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
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止。中天机器人法定代表人邹双全及其配偶周黎明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
2022年7月29日,中天机器人已向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归还8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二)公司向中天机器人提供股权投资相关情况
2021年9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瀚海皓星以
自有资金受让中友达持有的中天机器人20%的股权,并按照中天机器人整体估值人民币5000万元整受让该部分股权。后发行人子公司瀚海皓星与中友达于2021年9月16日签订关于中天机器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发行人以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中友达持有的中天机器人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并对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投资方的特殊权利等事项进行约定。
2021年10月、11月期间,瀚海皓星向中友达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00万元。经访谈中天机器人及中友达的负责人,中友达收到上述股权转让款
后即以借款的形式,将相关款项转至中天机器人,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包括人员以及场地扩充等。2021年11月16日,中天机器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因各方经营理念存在差异,经协商后终止原合同的全部约定,瀚海皓星将所受让的股权转回中友达。由于当时已临近年末,中友达资金链较为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发行人子公司瀚海皓星与中友达于2021年12月20日达成《股东转让出资补充协议》,约定中友达在协议签署完毕后10个月(每个
8-3-1-18月按30日计)内向瀚海皓星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双方约
定若中友达在协议签署完毕之日起7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则不计收利息;
若自2021年12月20日起7日内中友达未支付的,则其应在10个月内支付全部本金并加算年4.35%的固定利息;若中友达未在2021年12月20日起10个月内支付的,则视为逾期。鉴于中友达未在协议签署完毕7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中友达应不晚于2022年10月19日向瀚海皓星支付人民币1000万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支付日期尚未届满。
中友达尚未向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
(三)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投资中天机器人,原计划与其开展关于工业零组件方面的业务与技术合作,实现协同效应和双赢。但公司在投资入股后,双方在中天机器人的未来技术发展方向以及其经营管理方面较难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未能就工业零组件销售渠道实现共享。基于上述经营理念分歧,公司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和友好协商后,最终决定双方继续基于互利原则进行后续商业合作,但公司退出对中天机器人的投资。2021年12月,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关于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的《终止协议》,各方同意终止原合同的全部约定。公司于2021年12月将所持中天机器人20%股权以原价转让回中友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上所述,发行人将受让的中天机器人股权退回给中友达系因各方经营理念存在差异所致,已由各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发行人与中友达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访谈中友达负责人确认,中友达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与中天机器人、中友达之间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公司子公司鑫伟捷曾向中天机器人销售传输模组等产品,相关产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8-3-1-19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等交易文件,了解交易基本情
况及背景;
2.取得中天机器人向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归还贷款的银行业务凭证、上海银
行苏州分行向公司汇入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银行业务凭证;
3.查询公开渠道信息,取得中天机器人的财务报表,了解中天机器人目前
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资产状况,了解中天机器人股东中友达的财务资产情况。
4.查询公开渠道信息,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调查表》并取得相
关声明承诺,核查中天机器人、中友达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人员情况,确定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访谈子公司鑫伟捷销售经理,了解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天机器人的销售情
况、定价情况;
6.取得中天机器人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台账、采购订单或协议,对比发行
人同类型客户的采购合同或订单,确认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7.访谈中天机器人、中友达负责人,核实基本情况及了解各方目前合作情
况、交易往来情况等。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将受让的中天机器人股权退回给中友达系因各方经营理念存在差异所致,已由各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中友达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天机器人、中友达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8-3-1-20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仍具备效力。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7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0566944194)。
发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19年7月22日,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瀚川智能”,股票代码为68802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8-3-1-211.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
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未违反《证券法》第九条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1)根据公司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15Z0219 号、容诚专字[2022]215Z0337号)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8-3-1-22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
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征信报告或
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与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8-3-1-23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出具的书
面说明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 上 交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公告文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8-3-1-24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核查意见》《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股票预案》《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涉及土地的项目具有相应的权属证书。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的规定;
(3)根据《发行股票预案》《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
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
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1-25本次发行对象范围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认购对象条件,合计不超
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
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锁定期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再融资》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
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再融资》第一条规定;
2.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7071625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5%,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再融资》第二条规定;
3.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3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00 万股,实际发行价格人民币 25.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63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60.37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2072.63 万元,致同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 321ZA0007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所募集资金
8-3-1-26于2019年7月18日全部到位。根据发行人的有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及发行
人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明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已逾18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再融资》第三条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再融资》第四条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有效。
(二)《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内控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持续自主经营的能力,仍符合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8-3-1-27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比例(%)
1瀚川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3648855633.70
2瀚川德和境内非国有法人88521668.17
3瀚智远合境内非国有法人31316222.89
4天津华成境内非国有法人20839061.92
5蒋幸一境内自然人18744911.7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传统-普通保险
6境内非国有法人16900001.56
产品-022L-CT001沪国寿养老策略4号股
票型养老金产品-中
7境内非国有法人16711021.54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
8限公司-呈瑞和兴33境内非国有法人15100001.3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都锦悦恒瑞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锦悦价
9境内非国有法人13900001.28
值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久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久盈价值成
10境内非国有法人12613001.16
长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5995314355.37
注:上述持股比例以2022年6月30日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情况为计算依据。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8286500元。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2022年半年度报告》,自《律8-3-1-28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期间”),公司的主要股东瀚川投资、瀚川投资、陈雄斌、张洪铭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200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1,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不存在重大纠纷及潜在重大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执照及发行人
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境外业务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境
外子公司、办事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公司的注册登记证书等基本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存续的德国、匈牙利、墨西哥设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在菲律宾设立的境外办事处。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业务变更情况
12022年7月7日,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股票归属已完成登记,发行人账面股本变更为108536490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在办理本次股本变动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3-1-2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执照及发行人
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19年度、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5700.97万元、60269.03万元、75638.93万元和36103.83万元(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未经审计),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99.89%、99.93%、99.79%、99.42%。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瀚川投资,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分别为瀚川德和、陈雄斌、张洪铭。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蔡昌蔚先生,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1)控股子公司
8-3-1-3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共有7家,控股子公司/
孙公司共有8家,另有3家在12个月内注销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鑫伟捷全资子公司
2瀚海皓星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90.01%,并通过全资子公
3瀚码智能
司瀚海皓星控制9.09%股权
4深圳瀚川全资子公司
5赣州瀚川全资子公司
6瀚腾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7德国瀚川全资子公司
8匈牙利瀚川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99%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鑫
9墨西哥瀚川
伟捷持股1%
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瀚腾新能源持
10瀚鑫新能源
有90%股权
11瀚能智能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77.55%
12深圳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65%
13博睿汽车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5.55%
14青岛飞恩全资子公司,2022年2月已注销
15天津瀚川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60%,2022年4月已注销
16瀚川机电全资子公司,2022年6月已注销
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瀚海皓星持有
17宏川新能源
40%股权
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控股子公司瀚海皓星持有
18苏州瀚蓝
40%股权,通过控股孙公司宏川新能源控制20%股权上述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具体变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
8-3-1-31(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一家合营企业辰星鹰为,辰星鹰为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5.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控股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统检索,其不存在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6.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调查表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检索查询,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7.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根据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新增报告期期间,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新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变化情况序号公司名称变化情况厦门猎鹰翱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董事金孝奇持股由10%变更为90%限合伙)苏州开见基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2唐高哲出资比例95.4175%限合伙)
(2)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新增的控制或施
8-3-1-32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董事金孝奇持股95%并担任执行董事,经
1同芯(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金孝奇控制的同芯(厦门)企业管理厦门同芯正意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咨询有限公司担任 GP,金孝奇直接持股
2限合伙)13.2857%,间接持股0.95%,共持股
14.2357%
注: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亦属于公司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经核查,2022年1-6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采购事项具体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芜湖铭毅
智能科技采购商品及服务949.46万元---有限公司
2.出售商品和材料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此项关联交易。
3.关联租赁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此项关联交易。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发行人2022年1-6月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合计为225.16万元。
5.对外投资事项
8-3-1-33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此项关联交易。
6.关联方资金往来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此项关联交易。
7.关联担保经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关联担保情况。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2022年6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款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芜湖铭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28.81万元-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方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新增报告期期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补充事项期间无重大不利变化。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则履行其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董事会、监事会等资料,
8-3-1-34对于新增报告期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及确认。
在审议上述新增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后独立董事分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独立董事、监事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况。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或确认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会议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
发表的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相关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不存在重大变化。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合法、有效,新增报告期期间未发生变更。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8-3-1-351.自有物业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自有物业的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
不动产档案查询记录,并实地走访发行人的自有物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拥有的自有物业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其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仍有权合法占有、使用、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该等自有物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苏(2019)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土地建设有办公大楼、厂房等房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类权利建筑面积他项产权证号地址用途终止日期
号型性质(㎡)权利发行人国有建
苏(2022)设用地尚在苏州工
苏州工业园工业用使用权/办理业园区
1区不动产权地/非居房屋出让65537.562049.02.26相关
听涛路第0000139住(构筑手续
32号注
号物)所有权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尚在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2132200067)项下的抵押物变更手续(由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变更为不动产),上述抵押合同基本信息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部分。
2.租赁物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5处租赁物业,除位于“陶朱街道万旺路16号”的租赁物业承租人由发行人变更为子公司瀚鑫新能源之外,发行人的其他租赁物业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和使用承租的房屋。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承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物业、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知识产权
8-3-1-36经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查询国家商标局网站披
露的相关信息,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商标权。
经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新增专利技术28项,其中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22项、外观设计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专利号专利名称权利状态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号权人类型瀚川连接器全自动焊发明专利权维
1 ZL202110478208.4 2021.04.30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接装置专利持
瀚川 IC 带全自动冲裁 发明 专利权维
2 ZL202110478456.9 2021.04.30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折弯上料机构专利持瀚川电池自动安装设发明专利权维
3 ZL202110565167.2 2021.05.24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备专利持瀚川弹簧凸轮轴组装发明专利权维
4 ZL202110600535.2 2021.05.31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装置专利持瀚川一种可自动解锁实用专利权维
5 ZL202122165391.0 2021.09.08 2022.05.24 原始取得
智能的码垛机新型持瀚川圆柱零件垂直紧实用专利权维
6 ZL202122727117.8 2021.11.09 2022.05.24 原始取得
智能固定位装置新型持瀚川电池包快速锁止实用专利权维
7 ZL202122727142.6 2021.11.09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机构新型持瀚川连接器组装成型实用专利权维
8 ZL202122970571.6 2021.11.30 2022.05.24 原始取得
智能装置新型持瀚川光纤接头壳体全实用专利权维
9 ZL202122973774.0 2021.11.30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自动安装装置新型持瀚川特氟龙管自动上实用专利权维
10 ZL202122973795.2 2021.11.30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料裁切装置新型持瀚川圆柱电池直径批实用专利权维
11 ZL202123182987.8 2021.12.17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量检测专机新型持
8-3-1-37序专利专利
专利号专利名称权利状态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号权人类型瀚川电池极耳折弯装实用专利权维
12 ZL202123182988.2 2021.12.17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置新型持瀚川吸嘴批量拆卸装实用专利权维
13 ZL202123182995.2 2021.12.17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置新型持瀚川电池负极耳折弯实用专利权维
14 ZL202123184958.5 2021.12.17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按压装置新型持瀚川吸嘴批量检测装实用专利权维
15 ZL202123184971.0 2021.12.17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置新型持
ZL202123332998. 瀚川 车辆自动调节抬 实用 专利权维
162021.12.282022.06.28原始取得
X 智能 升装置 新型 持瀚川多媒体接口电测实用专利权维
17 ZL202123334886.8 2021.12.28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装置新型持圆柱电池全自动瀚川实用专利权维
18 ZL202123334887.2 上料滚槽一体装 2021.12.28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新型持置瀚川缘片成型夹持一实用专利权维
19 ZL202123334905.7 2021.12.28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体机新型持
ZL202220153668. 瀚川 车辆前后轮独立 实用 专利权维
202022.01.202022.07.19原始取得
X 智能 举升装置 新型 持
瀚川 RGV 满电交互装 实用 专利权维
21 ZL202220153683.4 2022.01.20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置新型持瀚川多联式凸轮抓取实用专利权维
22 ZL202220155079.5 2022.01.20 2022.07.15 原始取得
智能搬运装置新型持瀚川实用专利权维
23 ZL202220186142.1 铆压工装 2022.01.24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新型持用于重卡的电池瀚川实用专利权维
24 ZL202220462529.5 包夹取组件及换 2022.03.04 2022.07.15 原始取得
智能新型持电站自适应不同规格瀚川实用专利权维
25 ZL202220462572.1 电池包的解锁装 2022.03.04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新型持置
8-3-1-38序专利专利
专利号专利名称权利状态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取得方式号权人类型瀚川外观专利权维
26 ZL202230191450.9 离线分板机 2022.04.07 2022.06.28 原始取得
智能设计持瀚川外观专利权维
27 ZL202230191453.2 重卡换电站 2022.04.07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设计持新能源汽车报废瀚能实用专利权维
28 ZL202123049512.1 电池包碎片的清 2021.12.07 2022.07.19 原始取得
智能新型持洗装置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专利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查询国家版权中心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无新增软件著作权。
经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域名。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制造设备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仍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权属争议。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7家全资子公司、8家控股公司、1家合营企业及12家主要参股公司。
1.新增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1)苏州瀚蓝
根据发行人控股公司工商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增控股公司苏州瀚蓝的基本情况如下:
8-3-1-39公司名称苏州瀚蓝新能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BR7PJL0X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16号2幢厂住所房法定代表人陈雄斌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
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缴资本-
成立日期2022.07.12
营业期限2022.07.12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瀚蓝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瀚海皓星40040
厦门金瑞升新能源科技
22002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宏川新能源20020
宁德市金集元新能源科
420020
技有限公司合计1000100
8-3-1-40(2)椭圆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增参股公司椭圆时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入股时间主营业务主要业务是提供
通过瀚海皓即时遥感、卫星
椭圆时空1747.8803星间接持有2022年6月物联网、导航增
2%股权强一体化综合服

2.发行人子公司变更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变化情况
(1)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2222万元;
(2)股权结构调整为:
1瀚码智能瀚川智能持股90.01%、苏州瀚码致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09%、王永双持股0.90%
(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主要财产取得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建、受让、自主研发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正在为原苏(2019)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土地
最高额抵押担保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8-3-1-41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
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
有:
1.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
金额序号借款银行借款人利率合同编号借款日到期日(万元)公流贷字中国民生银行第
1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5500.00 3.00% ZX210000 2021.09.15 2022.09.15
苏州分行00325694号中国工商银行011020000
股份有限公司9-2022年
2 发行人 5100.00 LPR-10BP 2022.03.01 2023.03.01
苏州工业园区(园区)字支行00309号
322020210
国家开发银行 LIBOR+12
3 发行人 700(USD) 110000122 2021.08.31 2023.02.28
苏州市分行 0BP
3
宁波银行股份
07500LK2
4 有限公司苏州 发行人 500(EUR) 1.50% 2022.01.24 2023.01.24
2BG2GDD
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193200032
5 发行人 430(EUR) 2.20% 2022.01.05 2022.09.25
分行(中资外 W债)中国建设银行
HTZ32298股份有限公司
6 发行人 3000.00 LPR-25BP 8800LDZJ 2021.11.30 2022.11.29
苏州工业园区
2021N01M
支行中国银行股份2021年园
7 有限公司苏州 发行人 2700.00 LPR-10BP 中贷字 2022.02.22 2023.02.21
工业园区分行179-1号
8-3-1-42金额
序号借款银行借款人利率合同编号借款日到期日(万元)公流贷字中国民生银行第
8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200.00 2.60% ZX220000 2022.03.25 2023.03.06
苏州分行00363338号公流贷字中国民生银行第
9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000.00 3.00% ZX210000 2021.09.10 2022.09.10
苏州分行00324842号上海银行股份
308211309
10有限公司苏州发行人30003.60%2022.06.202023.04.28
010
分行
2.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授信合同主要包括:
序号借款人贷款人授信额度(万元)合同编号授信期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公授信字第
1发行人200002021.09.06-2022.09.06
限公司苏州分行 YC20210903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2021年园中额度
2发行人250002022.01.13-2022.12.25
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字179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3发行人100003082113092021.11.03-2022.10.28
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 发行人 8000 512XY2022017842 2022.06.06-2023.06.05
司苏州分行
3.抵押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抵押合同主要包括:
序号抵押权人合同编号抵押人担保金额(万)债权确定期间抵押物
国家开发银行2021.08.30-202土地使用权、
1 D2132200067 发行人 USD2000 住
苏州市分行3.02.28在建工程
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鉴于发行人现已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正在就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变更手续。
8-3-1-434.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主要有以下:
序合同金额签订日期买方卖方合同标的适用法律号(万元)数码软包电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中国境内
12021.11.19发行人池化成分容4920.352
公司法律一体机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化成分容一中国境内
22022.02.08发行人3484.96
公司体机法律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圆柱化成分中国境内
32021.11.05发行人3362.83
份有限公司容系统法律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乘用车换电中国境内
42022.03.23发行人2477.88
公司加解锁法律
换电站整站、
2022.03.31/2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中国境内
5发行人单通道换电2373.45
022.02.19公司法律
港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中国境内
62021.11.05发行人圆柱装配线1769.91
份有限公司法律
Continental Automotive ASSEMBLY
7 2021.12.08 发行人 EUR 225.62 境外法律
Mexicana S. de R. LINE 3 SFP
马勒电驱动(太仓)有 ECP Stator 中国境内
82021.09.29发行人1500.00
限公司 line 法律中国境内
92022.03.16时代电服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换电站1500.00
法律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
102022.06.29发行人设备2925.00境外法律业园区)有限公司
5.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且正在履行的合同如下:
序合同金额签订日期买方卖方合同标的适用法律号(元)
Maynards Europe KUKA 机器 EUR
12021.11.20发行人境外法律
GmbH 人 1929200.00
2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8-3-1-44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精密双面挤中国境内
22022.01.17发行人9900000.00
备股份有限公司压式涂布机法律圆形全自动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中国境内
32022.01.26发行人制片卷绕一96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体机高压线束半芜湖铭毅智能科技有中国境内
42022.01.26发行人自动化产线9585801.53
限公司法律
HF12高压线束半芜湖铭毅智能科技有中国境内
52022.01.26发行人自动化产线9021930.85
限公司法律
HF13广州红尚机械制造有配料匀浆输中国境内
62022.03.04发行人8800000.00
限公司送系统法律惠州金源精密自动化26650单支中国境内
72022.03.16发行人8200000.00
设备有限公司出货线法律
6.施工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
序号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开工工期合同价款(元)苏州建鑫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1瀚川智能设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2020.05.18170000000
注公司备的新建项目
注:上述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尚留结算审定金额的3%(含税)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满二年支付2%(含税),质保期满经发行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支付1%(含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在中国境内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下
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8-3-1-45(四)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
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及代垫款、押金及保证金及应收其他款项。其中,2021年9月,公司子公司瀚海皓星以1000万元对价受让中友达所持中天机器人20%的股权,后由于双方经营理念存在分歧,公司于2021年12月将所持中天机器人20%股权以原价转让回中友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该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公司与中友达达成协议,若自2021年12月20日起7日内中友达未支付的,其应在10个月内支付全部本金并加算年4.35%的固定利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及其利息归还日期尚未届满。
同时,公司通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中天机器人发放的800万元委托贷款,用于其日常经营周转,约定年化利率为4.35%,借款周期1年。
该笔委托贷款款项已于2022年7月29日收回。
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物业费和代扣代缴的员工个税等。
经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合并分立或增资扩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工商资料及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事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8-3-1-46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共召开董事会1次、监事会1次。经核查相关会议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新增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增任职情况如下:
兼职情况兼职企业与发行人姓名职务单位名称职务关联关系同芯(厦门)企业董事控制的企业,系发行金孝奇董事执行董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相关记录、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新增报告期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7、16、13、6
8-3-1-47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5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额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1.5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2.不同税率的境内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公司15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天津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苏州博睿汽车电器有限公司20苏州瀚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0深圳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其余子公司25
(二)税收优惠
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发行人于
2016年11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有效期三年;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示江苏省2019年第四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行人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三年,故公司2022年1-6月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子公司瀚能智能、青岛飞恩、博睿汽车、天津瀚川、深圳瀚川和瀚码智能报告期内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3-1-483.发行人出口业务享受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主
要产品按13%征税,按13%退税率退税。
4.发行人软件产品业务享受企业增值税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产品按
13%征税,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报告期期间享受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主要财
政补助(金额10万元及以上)情况如下:
期间主体项目内容金额(万元)依据
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科技发展资金(创新政发行人49.08力提升实施细则(2020)》苏
策专项-规上工业企业
园科〔2020〕55号研发增长后补助)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苏州市2022年度第一《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批科技发展计划(苏州持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发行人20.47市核心技术产品2020一步扩大内需市场的若干政年度后补助)项目经费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
155号
2022年苏州市市级打《2022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2022年1-6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第发行人项资金项目——202030.00一批)》(苏财工〔2022〕34年江苏省“小巨人”企
号)业
2022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2022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项资金项目——苏州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第发行人50.00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一批)》(苏财工〔2022〕34限公司省级工业设计号)中心《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发行人稳岗扩岗76.86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苏人保
职〔2020〕19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公司已取得政府补助的相关审批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真实、有效。
8-3-1-49(四)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各税务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报告期期间已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或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持有排污许可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新增报告期期间公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详细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检索信用中国网站及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报告期期间内不存在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行为,亦未受到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报告期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8-3-1-50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没有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守法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进行查询与检索及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诉讼金额案件进展原告被告案由受理法院(万元)情况
8-3-1-51光景生物科
设备采购合同苏州工业园162.50已开庭审理,技(苏州)有瀚川智能
纠纷区人民法院(不含反诉)尚未判决限公司原告光景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发行人采购试剂盒组装包装生产设备,货款总价为人民币250万元。2021年5月28日,原告向发行人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25万元。
后双方因技术规格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返还预付款人民币125万元、违约金37.5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2022年8月1日,发行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要求法院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本诉原告光景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5万元、违约金37.50万元(合计162.50万元),并领受包装生产设备及承担反诉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鉴于本案涉及的标的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不属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及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
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自2019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8-3-1-52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
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经本所查询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可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8-3-1-5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梁瑾叶远迪程子毅
单位负责人:
王玲年月日
8-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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