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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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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瀚叶: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开心 发表于 2022-8-27 00:00:00 浏览:  2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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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1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议程
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5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宣布股东到会情况
二、推举计票和监票人员
三、审议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9.00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崔巍先生为董事
9.02选举沈新华先生为董事
9.03选举吴燕女士为董事
四、股东代表发言及解答
五、对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监票、计票
2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修订《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为维护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下第一条为维护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和债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浙江省人民政规定,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发府以浙政发(1999)96号文《关于变更设(1999)96号文《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升华立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复》批准,由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代码为913300001471207528。913300001471207528。
第三条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经中国证第三条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1999年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1999年
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本公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司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理人员。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责人、总工程师。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并;
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议。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
5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间限制。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赔偿责任。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6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他事项。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30%的担保;(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7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以上;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产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象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确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定的其他地点。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否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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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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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代理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第六十六条代理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计总资产30%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股权激励计划;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的其他事项。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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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一)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为准。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表决。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删除此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11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
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则具董事、监事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则具体程序为:体程序: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和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事、监事。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权”。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12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时点票。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限内仍然有效。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他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和公权作出决定。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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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按照《公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规则》执行。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委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按照《公托理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按照《公司重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规则》执行。
大决策程序和规则》执行。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重大决策程序和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传真有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传真方式效)。通知有效)。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
内容: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下列职权: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作;
计划和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资方案;
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案;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总裁、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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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权。(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大会权。
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大会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会会议。
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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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报告。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传真有效)。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传真有效)。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第一百七十四条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话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通知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准。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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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情
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
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新增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章程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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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制定本规则。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规、本规则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利。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告。(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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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见。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所备案。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例不得低于10%。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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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出。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发出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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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表决程序。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股东授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
21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
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
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
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
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
22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
询、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的一名监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事主持。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推举代表主持。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2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采用累积投票制。
2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行申报的除外。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总数的比例;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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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少于10年。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删除此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
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删除此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删除此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四十九条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定的,从其规定。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关信息披露内容。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26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会议通知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送达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和董事会秘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和董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他董事代为出席。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意向的指示;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授权。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情况。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董事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三十一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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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年。
上。
第三十二条附则第三十二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不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足”、“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释。章程》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28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宗旨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浙江瀚叶股份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则。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29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会议通知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送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达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作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第十五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明。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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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以上。于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附则第十九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章程》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在本规则中,“少于”不含本数。
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31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32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33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3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八:
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重大决策程序与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35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崔巍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一、选举崔巍先生为董事
崔巍:男,1986年生,硕士。历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亨通数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珠海华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亨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亨通地产(吴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苏州亨通东太湖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亨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苏州亨通文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亨通国创(苏州)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横琴安友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伊赛里斯认知商业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苏州亨芯置业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湖州东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横琴亨通永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苏州易昇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亨通海洋光网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亨通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江苏省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苏州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等职务。
崔巍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10200股。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与崔巍先生系父子关系。崔巍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选举沈新华先生为董事
沈新华:男,1965年生,硕士。历任湖州铜材厂工程师,湖州金马无氧铜材厂副厂长,浙江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南方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亨通光电
36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都亨通光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东通光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沈新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沈新华先生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沈新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选举吴燕女士为董事
吴燕:女,1985年生,本科,中级会计师。历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主管,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副经理、经理,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规划部总监,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吴燕女士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吴燕女士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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