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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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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1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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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
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并且严格履行了适用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1/2的内部控制程序。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公司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风险为目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授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蓝思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蓝思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蓝思科技(湘潭)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汇率、货币,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10亿美元。同时,授权财务与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和规定具体实施,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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