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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楼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99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杭可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归属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587-0780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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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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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unhe.com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0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0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站披露《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4月29日至
2020年5月8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相关的任何异议。
(四)2020年5月1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2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0年5月20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
查对象中共有3名激励对象(鲍跃威、赵真安、黄茜)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3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纯属于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七)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5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0元/股,向101名激励对象授予341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22日,同意以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1名激励对象授予34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5月22日,并同意以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1名激励对象授予341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9.78元/股,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该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同意以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该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并同意以9.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归属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
3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该次符合归属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9.5万股;且该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9.50元/股。
(十二)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归属169.5万股限制性股票;且该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三)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归属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该次符合归属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5万股。
(十四)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归属3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五)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归属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该次符合归属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4.3万股。
(十六)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归属164.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七)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归属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万股;该次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9.27元/股。
(十八)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
4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归属40万股限制性股票;该次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一)调整事由2020年6月1日,公司披露《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8220000元。
2021年5月14日,公司披露《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2280000元。
2022年6月15日,公司披露《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473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9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2712188.31元。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宜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为9.27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
(一)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之授予日为2020年8月27日,因此该预留授予部
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5日。
5(二)归属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满足《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
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5158号),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
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5161号),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交所网站相关披露信息,公司不
存在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归属的53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拟归属的53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期任期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归属的5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限均已届满12个月以上,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期期限”的规定。
4.公司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5158号),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83313053.45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以2017-2019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的规定。
6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基于上述,就本次归属,公司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5.本次拟归属的53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的考核评级均为 A 级及以上。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拟归属的5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均为100%。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50%。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共53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万股,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的限可归属数量占已序可归属数量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获授予的限制性号(万股)(万股)股票总量的比例
一、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3人)804050%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04050%
合计80405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归属事项相关的文件。公司承诺,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已经7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次归属
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情况,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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