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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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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土星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3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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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
1(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
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
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2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司应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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