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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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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8-25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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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接待来访;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互动;
(七)新媒体平台;
(八)路演;
(九)座谈交流;
(十)公司官网;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受,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办法确
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
者接待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
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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