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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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