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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酒钢宏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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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酒钢宏兴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好运 发表于 2022-8-30 00:00:00 浏览:  3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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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运行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1-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投资者提升
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二)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建立畅通的沟通关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五)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等。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3-(四)面对面沟通;
(五)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分析师会议;
(八)接待来访;
(九)现场参观;
(十)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
(十二)新媒体平台;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九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同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4-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层次、多维度、多渠道、多
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捷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认真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收集投资者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5-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6-(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7-(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能够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六)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七)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8-第二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公司外聘中介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未经公司程序审批,不得发表与公司相关或导致公司陷于公众争议的言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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