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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公司外部筹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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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公司外部筹资管理制度

八度 发表于 2022-8-25 00:00:00 浏览:  3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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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筹资业务的内部管理,降低筹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
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部筹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
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债务性筹资业务的主办及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债务性资金筹措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完善公司筹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并呈报审批;负责公司年度筹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债务性筹资的具体
1工作;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做好筹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安排利息和本金按期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发行股票、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交易所市场筹资业务的主办及管理部门。负责联络承销机构,拟定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的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以及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权益性筹资
第六条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公
司的总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应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七条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股票发行工作。
第八条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第四章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
资和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第十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由董事会
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
动由财务管理部结合公司经营战略、年度预算情况与资金情
况等因素,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筹资计划,提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筹资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筹资业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董事会年度批准的额度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务管理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交新增借款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及
有权审批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处融入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外部融资,实行一事一
3批,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新增借款或到期转贷的申请报公司
财务管理部,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并报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等)的办理审批流
程:
(一)根据公司年度筹资计划,结合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财务管理部/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筹资申请;
(二)董事会年度批准额度内的日常借款事项,财务管
理部应将筹资申请上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如需超过年度批准的借款额度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审批;
(三)财务管理部/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
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等违约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裁批准后执行。到期归还的借款,由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从公司账户中扣除。
第十七条如需办理借款展期手续的,须经管理层审批
4同意后,签订展期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从关联方处借款,应依照《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资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筹资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对筹资项目运行期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控: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
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需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
5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
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三条在可能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的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按公司处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
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
6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2012年4月16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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