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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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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8-27 00:00:00 浏览:  2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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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等待期、行权条件、可行权日、禁售期等事项)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各管理体系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能保持较为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2022-2023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不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的10%、20%或净利润增幅分别不低
于2021年净利润的10%、20%的业绩考核目标。
3、激励对象所在各管理体系层面业绩考核,是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
执行委员会依据各体系职能与业务板块的不同,在不同的年度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各业务板块的发展阶段与战略,合理评估后拟定,属于公司内部差别化考核。内部差别化考核有利于公司根据不同管理体系的不同特点,动态管理公司的业务,避免公司内部吃大锅饭,同时又能激发内部业务板块的创新创造能力。
4、除公司层面以及各管理体系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
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个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陈乘贝赵锡军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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