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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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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9-10 00:00:00 浏览:  3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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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2年9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654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声明事项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一致。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同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16: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43楼3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参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李文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9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2022年9月2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485467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388526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
经查验,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李文强、律师冯燕担任计票人,由监事会主席朱凯先生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担任监票人。现场会议表决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公司对第2项议案通过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公司对1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议案,由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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