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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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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8-29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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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并同意以6.90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630.00万份股票期权,以3.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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