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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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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9-1 00:00:00 浏览:  4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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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针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由36.66元/股调整为36.36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36.36元/股,向2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5.8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邵湖
宋齐婴
罗鄂湘宋齐婴沈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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