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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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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cc220607 发表于 2022-9-6 00:00:00 浏览:  3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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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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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司将于2022年9月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2022年9月5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18号常州亿晶光电法律意见书科技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5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267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8586%。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法律意见书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72151588股同意,51840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3%。
2.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72147188股同意,522800股反对,1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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