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255|回复: 0

金杯汽车: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金杯汽车: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2-9-7 00:00:00 浏览:  2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3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5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7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要求.......................................13
第六章附则................................................14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内容。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3(八)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宣传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媒体的宣传报道在确有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监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十)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十一)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处理工作。
(十二)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建立完备档案。
(十三)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五)根据监管机构和自律管理组织的通知或要求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报告工作成果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调研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如下: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4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应变能力。
(四)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
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采购、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组织。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已公开披露的法定或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九)答复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十)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第九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交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计划以
6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时,如前述信息可能涉及公司战略规
划、兼并收购、资产重组、重大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
作、重大合同、财务数据、经营数据、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部门应将该等信息样稿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审核确认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
(二)投资者咨询专线
(三)股东大会
(四)网络沟通渠道(E 互动、新媒体平台、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五)投资者现场调研
(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7(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其他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非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五条[投资者咨询专线]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和答复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倡导投资者
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十七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8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充分关注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 E 互动或其他平台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因 E 互动收集的信息以及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新媒体平台]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媒体或其他便利投资者沟通的渠道接受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五条[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现场调研]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接受从事
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
9场调研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
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第二十七条接待调研的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现场参观、座谈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10(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进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活动内容予以详细记载,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开展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11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媒体采访和报道]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
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
12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均须履行事后核实程序,即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3(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4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07:22 , Processed in 0.439597 second(s), 32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