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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卓敏、谢敬东、陈颖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通过公司风险评估的议案》我们认为:依据公司出具的《关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风险评估的报告》。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符合《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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