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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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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9-9 00:00:00 浏览:  2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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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称“《证券法》”)、《上市报告告(“《回跌会¥米姐》,将五人1)《(到古乙乙0Z)限联会¥本讯公公法规、其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接受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9月8日 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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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5A 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拟向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预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对《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拟向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2022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刊登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十五(15)日,《会议通知》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8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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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采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可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叁拾捌(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贰拾肆亿柒仟陆佰陆拾捌万陆仟玖佰捌拾(2,476,686,9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伍拾伍点叁柒陆捌(55.376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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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议案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拟向中国船舶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议案1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和非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经有效表决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议案一致。股东大会决议
及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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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3)份,经本所负责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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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然久
负责人:
陈凯
黄板
经办律师:
黄颢
刘雷韵
刘雪韵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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