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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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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制度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2-8-31 00:00:00 浏览:  2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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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制度
(经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
为明确审计委员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以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由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的要求,协商确定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每次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会议,讨论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后的年度报告进行最终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与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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