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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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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zxl6666 发表于 2022-9-15 00:00:00 浏览:  3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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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的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制订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我们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葛蕴珊羊亚平苏红敏刘伟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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