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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嘉源关于中钨高新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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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嘉源关于中钨高新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飞天 发表于 2022-9-10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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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证券简称:中钨高新公告编号:2022-95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2)-04-55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
厦10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1中钨高新·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2年9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李仲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568223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536534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31688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31905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2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31688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6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中钨高新·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中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3.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2264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4%;
反对5958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47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3244%;反对5958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中钨高新·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议案4.00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议案5.00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65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476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4%。
(6)议案6.00关于续聘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2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5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中钨高新·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5中钨高新·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颜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吴俊超
2022年9月9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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