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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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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2-9-15 00:00:00 浏览:  2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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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年商律郎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二〇二二年九月
◎年商律即法律意见书
INA COMMERCIAL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
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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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年商律即法律意见书
INA COMMERCIAL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公司
已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
西街 26号院1号楼中海大厦CD座1236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7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245,90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18,690,868股的39.7457%;均为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袁义祥主持。除1名董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外,公司其他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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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年商律即法律意见书
INA COMMERCIAL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无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1.01董事候选人:王文锋
表决结果:同意211,342,39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4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68,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00%。
(二)关于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2.01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景升
表决结果:同意211,200,39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7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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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年商律即法律意见书
INA COMMERCIAL LAW FIR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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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事商律師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章)
负责人:
黄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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