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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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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2-9-16 00:00:00 浏览:  2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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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和济街180号17-18F,IFC Tower E,180Heji Street
国际金融中心E座17-18层315040,Ningbo,China
邮编: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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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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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后公币工》会员专用普普祟五国中味(《《长后公》》奖面土1)《后公国味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党亦恒、曹
寅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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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年9月15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宁波市海曙区广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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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合计274,521,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4,272,953股的51.3823%。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4,379,17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5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61,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1%。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1,119,200股;通过网络投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2,3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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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普通决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通过。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
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按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
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8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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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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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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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74,497.37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12%。反对股份24,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237.4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96%;24,1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4%;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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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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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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