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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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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中钢国际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2-9-16 00:00:00 浏览:  2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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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572
受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
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下午2点30分,
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16、2022年9月15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止2022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70388201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94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会议按《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清点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703718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
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16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09%;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55%;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420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
反对46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8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40%;反对46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24%;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417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1%;
反对46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066%;反对46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24%;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3份的0.051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3417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1%;
反对46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066%;反对46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24%;
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谭四军______________边志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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