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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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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9-9 00:00:00 浏览:  4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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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址( l o c a t i o n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 0 / F To w e r B L i z e S O H O 2 0 L i z e R o a d F e n g t a i D i s t r i c t B e i j i n g P R C h i n 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发行人”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文件已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泰和新材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报会计师。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现对发行人自2022年7月18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本所对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中兴华专字(2022)010148号”、“中兴华专字(2022)
010227号”)
2、发行人未出现影响发行新股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尽
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2022年7月18日至本文件签署日,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2022年7月18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承诺签署日期间,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22】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和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文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增发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页无正文,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广鹏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苑楠
2022年9月9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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