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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邮科技: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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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邮科技: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红牛 发表于 2022-8-30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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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4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8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各项:
1、按《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公开信息披露;
22、设置了“投资者关系”窗口的公司网站
http://www.copote.com 以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电 子 信 箱
copote@copote.com ;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电话:0731-88998688及
0731-88998817;
4、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5、投资者见面会或投资者恳谈会;
6、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7、广告;
8、邮寄资料;
9、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高管人员直接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10、公司高管人员直接接受媒体的采访;
11、新闻发布会;
12、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合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应
当在做好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增加主动性信息披露,不断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增加信息量,提高透明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3第十条公开信息披露系指证券法规赋予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必须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
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章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十二条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
面的内容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
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资产出售及收购、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变化、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发生的《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
43、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
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4、公司文化建设;
5、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信息;
8、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相关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第十三条公司须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做好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1、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2、开设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3、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波动等)或
5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适时地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
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现场参观
访问公司或进行座谈沟通,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6、积极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其中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投资者可查看说明会回放。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8、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9、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6第十四条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参加说明会。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4、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6、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7、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
7为。
第四章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十九条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前提下,公司
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接受监管部门巡检及专项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
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
3、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公司在遇到下列情行之一时,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当积
极主动地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及沟通:
1、公司准备发行新股时(包括增发新股、配发新股),
2、公司准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
3、公司准备实施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重大
投资计划时;
4、公司准备实施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的重
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时;
85、公司遇到重大诉讼及仲裁时;
6、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包括增、减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等情况);
7、公司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时;
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9、公司遇到重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解散)时;
10、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及其他难题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有关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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