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792|回复: 0

康欣新材:律师意见

[复制链接]

康欣新材:律师意见

股神大亨 发表于 2022-9-7 00:00:00 浏览:  7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FIRM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邮编:430072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电话:87115899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FIRM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欣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邮编:4300721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
电话:87115899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广
HUBEICHUTAOLAWFIRM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决定召开。2022年8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2022年8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资料》。会议资料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议程及拟提请大会表决的全部议案内容进行
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6日上午9:30在湖北省孝
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会议室如期召
开,董事长邵建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
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2
邮编:430072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电话:87115899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FIRM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2022年8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625,818,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5,360,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458,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3%。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458,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3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邮编:430072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电话:87115899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 FIRM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6名董事、全部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未参会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为:3名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通知;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
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4
邮编:430072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电话:87115899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FIRM
方式进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5,405,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
本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且不涉及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事项、
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本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了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规定。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邮编:4300725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电话:
87115899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TAOLAWFIRM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6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邮编:430072
电话:87115899
邮箱:chutaolawfirm@163.com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HUBEICHU TAO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湖北楚韬律师事务所
黄薇
负责人:207
经办律师:
黄薇黄薇
张晓婧
张晓婧
2022年9月6日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汉街国际总部D座1801
邮编:430072
chutaolawfirm@163.com电话:87115899
邮箱: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8 16:11 , Processed in 0.100560 second(s), 28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