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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控人持有限售股股份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泽
达易盛实控人所持限售股股份被冻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份冻结和解冻的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泽达易盛提供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下发
的股东名册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应女士被冻结限售流通股份2,700,000股,
林应女士控制的公司泽达创鑫(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创
鑫”)被冻结限售流通股份3,000,000股,上述被冻结股份占林应女士直接和间
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83,732股的78.26%,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6%;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雪松先生限售流通股份未被冻结。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6月13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协助
执行通知书》,冻结林应女士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1,000,000股,冻结期限从
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泽达易盛已于2022年7月6日对
相关股份冻结事项进行了公告,保荐机构相应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所持限售股股份被部分冻结的
核查意见》。
2022年7月12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
通知书》,冻结林应女士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1,700,000股,泽达创鑫持有的限
售流通股份4,536,000股,冻结期限从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
日止。泽达易盛已于2022年8月9日对相关股份冻结事项进行了公告,保荐机
构相应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实控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限售股股份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2022年8月4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解除对林应女
士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涉及林应女士直接持有的限售流
通股份1,000,000股,因解除林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未足额保全差额,
要求继续对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申请人足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城
区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刘雪松先生限售流通股1,100,000股,
冻结期限从2022年8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泽达易盛已于2022年8
月23日对相关股份冻结事项进行了公告,保荐机构相应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持有限售股股份被冻
结的核查意见》。
因泽达创鑫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持有泽达易盛股票的冻
结,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解除泽达创鑫持有泽达易盛3,536,000股
股份的冻结,同时冻结林应直接持有泽达易盛的股份1,000,000股,冻结期限
号人凶断于市时计回经旧女软团日81日64Z07至日61日64Z707目
院提出以其持有的泽达易盛2,000,000股股份置换已被冻结的刘雪松持有的泽
达易盛1,100,000股股份,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解除刘雪松持有泽
达易盛1,100,000股股份的冻结,同时冻结泽达创鑫持有泽达易盛的股份
2,000,000股,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二、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具体原因
1、解除冻结泽达创鑫353.60万股,冻结林应100万股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于2022年7月12日起冻
结林应女士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1,700,000股,泽达创鑫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
4,536,000股。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年9月15日,因泽达创鑫申请解除
对其持有泽达易盛股票的冻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解除对泽达
创鑫持有的3,536,000股的冻结,同时冻结林应持有的1,000,000股,冻结期
限从2022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
2、解除冻结刘雪松110万股,冻结泽达创鑫200万股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于2022年6月
13日起冻结林应女士持有的泽达易盛1,000,000股限售股份。2022年8月4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林应名下银
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因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未足额保全
差额,冻结刘雪松先生持有的泽达易盛1,100,000股限售股份。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年9月19日,因泽达创鑫提出
以其持有的泽达易盛2,000,000股股份置换已被冻结的刘雪松持有的泽达易盛
1,100,000股股份,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刘雪松持有泽达易盛
1,100,000股股份的冻结,同时冻结泽达创鑫持有泽达易盛的股份2,000,000
股,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应、刘雪松夫妇。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林应、
刘雪松直接持有公司5.94%股份,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宁波润泽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泽达创鑫持有公司14.80%股份,合计持有公司20.75%股权。泽
达创鑫通过浙江亿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宝远信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梅
生、陈美莱、宁波嘉铭利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权利委托,持有
公司28.88%的股份表决权,泽达创鑫为林应控制的公司。林应、刘雪松合计持
有公司49.62%的股份表决权,在剔除被冻结的股份后,林应、刘雪松合计持有
公司42.77%的股份表决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被冻结不会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发布的《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实控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女士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岚
女士均已回归公司正常履职。
(二)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保荐机构就公司实控人持有限售股股份被冻结
事项仅能取得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因此无法就该事项中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022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3720220019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2日,林应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3720220020号),因林应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目前相关事项
正在调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及时披露调查进展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实控人持有限售股股份被冻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阴晓
胡晓莉陶晨亮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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