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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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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红牛 发表于 2022-9-28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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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1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益。
第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和适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适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或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5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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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
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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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变更用途后的募投资金仍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8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风险控制部按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对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对补充流动资金后用途和归还银行贷款后再贷款资金使用及时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9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10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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