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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同意以31.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123.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玉燕朱玲马建春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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