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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能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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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能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10-11 00:00:00 浏览:  6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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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的金融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和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结
算、外汇买卖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上述金融业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财务领导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
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风险处置预防领导小组汇报。
1公司财务管理部协同法务及风险管理部审阅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就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展合理风险评价。
第五条风险处置工作职责如下:
(一)风险处置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财务管理部牵头做好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协同法务及风险管理部审阅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就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展合理风险评价;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
管理部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主要风险及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主要风险包括开展集团内公司信贷业务风险,对外投资业务风险;金融市场同业间资金拆借风险;资金结算风险;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风险;信息系统管控风险。
第七条公司建立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九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前,应认真查验财务公司相关业务资质,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如无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条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一条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和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年报,以及年度风险管理自我评估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合规风险。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财务2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
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在评估后形成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由公司推荐的财务公司董监事应对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本公司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
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的规定时;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
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四)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四条上述风险情形发生后,财务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公司主
管领导应及时了解信息,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整理分析后上报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对以上十三条涉及的各项金融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六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
3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后续处置
第十七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
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
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公司如因发生发行证券等行为而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每年度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须定期于公司要求后尽快提供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每年累计之
交易金额,以确保公司该交易之金额不会超过公司原已批准的年度上限,或于预期超过已获批准之上限金额前预先安排取得有关股东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就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容许公司之审计师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取得公司在财务公司相关的财务记录以作审阅。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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