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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制定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监管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制定《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黄伟德:___________________李润生:__________________
赵劲松:__________________王祖温: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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