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665|回复: 0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复制链接]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2-9-30 00:00:00 浏览:  6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0701证券简称:厦门信达公告编号:2022—8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2年9月14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65.6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办理相关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达”或“公司”)于2022年9月
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1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5.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2%。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人数及数量: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10.00万股,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副书记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5、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6元。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 13.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2021年 EOE不低于 6.50%;
公司2021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50.00%。
公司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 14.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2022年 EOE不低于 6.55%;
公司2022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50.00%。
公司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于 15.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2023年 EOE不低于 6.60%;
公司2023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5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 EOE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
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7月
3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至
2020年8月9日。在公示期间,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对
相关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0)。
53、2020年7月31日,公司收到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出具的《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厦信〔2020〕3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42)。
4、2020年8月19日,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8月20日披露《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53)。
5、2020年8月2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6)。
6、2020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1),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1210.00万股,实际授予的总人数为95人。
7、2021年8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
2.46元/股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万股进行回购注
6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
8、2021年9月9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1)。
9、2021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88),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11月17日完成。
10、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
2.46元/股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
11、2022年6月16日,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7日披露《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8)。
12、2022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8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9月23日完成。
13、2022年9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7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
数为9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5.6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为2020年9月1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9月14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1)公司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不低于13.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
(2)2021年 EOE不低于 6.50%;
司2021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公司2021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不低于50.00%。
42.31%,高于13.00%且高于本次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的75分位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值36.70%,该项业绩考核达标;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 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
(2)公司 2021年度 EOE为 34.87%,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高于6.50%,该项业绩考核达标;
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源于 Wind
(3)公司2021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总额的比例为96.48%,高于50.00%,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
该项业绩考核达标。
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
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
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为95名,其中5名已离职,不再具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解除限售系数100%0%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已由公司回购注销;90名激励对象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解除限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售系数为100%。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5.60万股。
根据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5.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2%,
具体如下:
9本次解除限剩余未解除
已获授的限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限售的限制姓名职务制性股票数售限制性股票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万股)数量(万股)
性股票比例(万股)
王明成副董事长50.0020.0040%30.00
曾挺毅董事50.0020.0040%30.00
卢虹党委副书记40.0016.0040%24.00
姜峰副总经理40.0016.0040%24.00
黄俊锋副总经理40.0016.0040%24.00
高新颜副总经理30.0012.0040%18.00
王孝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4.005.6040%8.40核心骨干员工
900.00360.0040%540.00(共83人)
合计1164.00465.6040%698.40
注1:上述激励对象职务已根据公司最新情况进行更新;
注2:本次激励计划原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10.00万股,其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46.00万股;
注3: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出其持股总数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同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8人调整为
96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19.00万股调整为1216.00万股。
2、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过程中,鉴于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6人调整为9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16.00万股调整为1210.00万股。
3、2021年8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
1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9月9日,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变更为9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10.00万股变更为1190.00万股。
4、2022年5月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6月16日,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3人变更为9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90.00万股变更为1164.00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90名激励对象的465.6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
11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9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0名激励对象共计46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厦门信达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厦门信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截
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与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度第八次会议决议;
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意见书;
125、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13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5 18:22 , Processed in 0.270280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