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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起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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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起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清风自来 发表于 2020-2-5 00:00:00 浏览:  7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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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01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96.5 万元
? 本次二审判决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7590 元,由上诉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8 月 13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7),原审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因与*ST 鹏起发
生股权转让纠纷,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东阳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东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关于鼎立控股诉*ST 鹏起股权转让纠
纷一案,东阳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31)。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9]浙 07 民终 6051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关于*ST 鹏起不服东阳
法院对鼎立控股诉*ST 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提起的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鼎立控股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进行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发现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原审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前原审原告尚未支付全部转让款,原审被告也尚未向原审原告转让股权,符合破产法第 18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为维护鼎立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原审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东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鼎立控股与被告*ST 鹏起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
2、 被告*ST 鹏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鼎立控股股权转让款
1096.5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795 元,由被告*ST 鹏起负担。
(二)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意见
*ST 鹏起不服东阳法院《判决书》([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号)的判决,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ST 鹏起已经履行,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协议未履行完毕情况,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并无不当;
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3.2.3 条约定,鼎立控股公司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鼎立控股公司已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规定涉案协议已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故鼎立控股公司已无支付第三期转让款的义务,鹏起科技公司以鼎立控股公司未
支付第三期转让款构成实质性违约为由主张不予退还定金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鹏
起科技公司向鼎立控股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1096.5 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7590 元,由上诉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会高度重视本案,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终 6051 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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