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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中交债”和“21中交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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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中交债”和“21中交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洪辰 发表于 2022-9-28 00:00:00 浏览:  6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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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6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债券代码:149192债券简称:20中交债
债券代码:149610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中交债”和“21中交债”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均来源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或“发行人”)对
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新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发行的“20中交债”和“21中交债”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20中交债”和“21中交债”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
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2021年3月23日,中交地产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初122号);2022年5月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2022年8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2]渝01执1778号)。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一审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1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重庆分公司”)诉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路桥”)一案中,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发行人与重庆路桥被判定共同承担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3706.093056万元)。
二、一、二审判决情况
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
渝05民初122号,内容如下:一、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3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
31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3706.093056万元);上述赔偿金本息金额不得超
过原长竹公司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所负债务本息金额;二、驳回信达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达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交地产在2022年5月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内容如下:1、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就前述第一项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三、案件执行情况中交地产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执1778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信达重庆分公司申请执行发行人、重庆宇
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1651660.56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划拔发行人银行存款金额为
70758712.72元。
信达重庆分公司已收到全部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执1778号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鉴于本案所述事项属历史遗留,且发行人认为终审判决由中交地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合理的,发行人正加紧准备采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等措施积极应对。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预估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若经再审程序后未产生改判效果,本事项可能对中交地产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但对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中交债”和“21中交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盖章页)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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