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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我们对拟审议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相关资料进
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证。我们认为为满足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及经营发展需要,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郭绍全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郭绍增先生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周建民、潘桂岗、肖慧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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