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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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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杨帆 发表于 2022-10-11 00:00:00 浏览:  8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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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37F20220105-04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一)》)。
依据2022年9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准备工作的函》),本所律师在对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
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仅供甘肃电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正文
《准备工作的函》:关于承诺履行。2012年6月,电投集团承诺重组顺利完成之后的未来5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2014年12月,电投集团承诺将控股清洁能源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后,在未来5年内,将拥有的火电等发电能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非关联方。上述承诺期限为2012年12月
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2015年4月,将承诺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7日。2022年3月,申请人召开董事会同意继续托管电投集团旗下6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期延长至2024年底。请申请人:(1)说明“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结合盈利能力等情况,说明金塔公司等6家清洁能源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模拟测算上述6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
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说明煤价是否存在周期性波动,如有,说明武威公司等4家火电公司以此为由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是否充分、未来是否
择机注入;(3)说明两次变更承诺期限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第七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方法和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说明“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结合盈利能
力等情况,说明金塔公司等6家清洁能源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模拟测算上述6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
1.核查了发行人托管公司历年的审计报告;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复核模拟测算上述6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异情况。
回复:
(一)“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
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清洁发电业务的具体标准是指注入资产持续盈利,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在判断是否属于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时,上市公司主要考量拟注入资产净利润是否持续为正,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上市公司水平等。
(二)金塔公司等6家清洁能源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1.金塔公司等6家清洁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卓尼公司迭部公司花园公司金塔公司武威汇能甘肃汇能主营业务水力发电水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
3.003.206.002.001.000.50(万千瓦)注册资本
4706.017343.0010092.326449.002400.008640.19(万元)
2013.10-2013.10-2013.10-2016.01-2016.01-2016.01-
托管期间
2021.122021.122021.122021.122021.122021.12
注:为方便计算,上述6家公司托管期间截至时点为2021年12月,上述托管期限届满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电投集团与上市公司就上述6家公司托管事项签署了新的托管协议,新的托管期间为2022年-2024年。
2.上述托管资产,在托管期间的盈利能力情况如下:
是否上市达到公司上市净资产净资营业收公司企业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收益率产收年份入(万净资名称(万元)(万元)(万元)(摊薄)益率元)产收(%)(摊益率
薄)
(摊(%)
薄)水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1年度2568.51-508.4621300.561626.19-31.273.82否
2020年度3060.79-116.6722058.282134.64-5.476.58否
2019年度3443.35504.7923374.972251.3122.426.60是
2018年度2733.99-200.8923540.291746.53-11.508.06否
卓尼2017年度2716.91-116.8825429.951947.42-6.004.37否
公司2016年度2525.16-338.3925936.532064.30-16.39-2.14否
2015年度2144.55-1144.0327666.822399.19-47.680.89否
2014年度2685.42-220.0930447.293543.22-6.215.43否
2013年度2776.7946.1027037.463761.011.239.32否
小计24655.47-2094.52
2021年度0-2107.2824995.483519.70-59.873.82否
2020年度1131.10-3339.7823861.365626.98-59.356.58否
2019年度2197.3828.2824905.888966.760.326.60否
2018年度1953.12-311.6226764.848938.47-3.498.06否
迭部2017年度2064.94-255.7527564.309250.10-2.764.37否
公司2016年度1527.59-586.0127082.429505.85-6.16-2.14否
2015年度1706.97-679.5027194.3410091.86-6.730.89否
2014年度1928.54-53.7928973.608428.35-0.645.43否
2013年度1925.5762.7327978.168482.140.749.32否
小计14435.21-7242.71
2021年度4643.05-74.4653460.39135.56-54.933.82否
2020年度3507.49-3724.6153552.94210.01-1773.546.58否
2019年度5076.21-1197.1356210.433934.63-30.436.60否
2018年度5031.49-852.6061675.755131.76-16.618.06否
花园2017年度4818.73-676.7663204.255984.37-11.314.37否
公司2016年度4056.18-1132.7858832.976661.12-17.01-2.14否
2015年度4363.27-1590.5959891.267793.91-20.410.89否
2014年度5045.80-772.6460772.719384.49-8.235.43否
2013年度5094.9264.8164303.5110157.130.649.32否
小计41637.14-9956.76
2021年度2657.60-275.1527430.396570.06-4.193.82否
金塔
2020年度2758.93-243.9728135.005845.21-4.176.58否
公司
2019年度2611.09-427.7329988.516089.18-7.026.60否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8年度2171.58-805.8629395.173804.08-21.188.06否
2017年度2154.91-457.6824870.004609.94-9.934.37否
2016年度1957.48-683.8823962.025067.63-13.50-2.14否
小计14311.59-2894.27
2021年度1208.08169.3911790.123154.605.373.82是
2020年度1277.43168.4611436.672985.205.646.58否
2019年度1118.84103.9112014.932816.743.696.60否
武威
2018年度1105.91101.329310.412712.833.738.06否
汇能
2017年度1019.76-81.6810728.613632.40-2.254.37否
2016年度841.22-250.3811316.313714.07-6.74-2.14否
小计6571.24211.02
2021年度2423.072295.3913638.78-3794.72不适用不适用
2020年度1189.561873.579464.74-6090.11不适用不适用
2019年度1071.12484.279751.53-7963.68不适用不适用
甘肃
2018年度1277.531762.3612006.69-8407.97不适用不适用
汇能
2017年度824.34-10977.2812335.33-10170.34不适用不适用
2016年度584.84-10823.8650099.24-793.06不适用不适用
小计7370.46-15385.55不适用不适用
注:上述2013年-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公司均使用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从受托资产的经营情况来看:
(1)卓尼公司除2019年盈利504.79万元外,其他年度均亏损。除2019年
度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大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外,其他年度均为负值且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卓尼公司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2)迭部公司除2013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为微盈62.73万元、28.28万元外,其他年度均亏损。2013至2019年度,迭部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均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迭部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较差,业绩不稳定,最近两年持续亏损,迭部公司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3)花园公司除2013年度净利润为微盈64.81万元外,其他年度均亏损。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3至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均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
花园公司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4)金塔公司最近六年持续亏损,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5)武威汇能2016年、2017年亏损。2018年-2021年净利润分别为101.32
万元、103.91万元、168.46万元、169.39万元,盈利水平较差。除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大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外,其他年度均小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武威汇能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6)甘肃汇能最近6年净资产持续为负值,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塔公司等6家清洁能源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净资产收益率(摊薄)普遍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摊薄),未注入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
(三)模拟测算上述6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异,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模拟测算上述6家清洁能源公司托管费与假如注入上市公司盈利数额的差
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模拟测算的归属假定注入假定注入托管公司归属于上于上市公司股东
收取的托后,与未注后,与未注项目的净利润市公司股净利润(注入6管费入之间增入之间增
合计东净利润家公司,扣除托管减额减率
费)
2021年度-500.57452.8326035.5225082.12-953.40-3.66%
2020年度-5383.00452.8344209.8438374.01-5835.83-13.20%
2019年度-503.61452.8342250.3841293.94-956.44-2.26%
2018年度-307.29503.1448519.9247709.49-810.43-1.67%
2017年度-12566.03226.4224614.7311822.29-12792.45-51.97%
2016年度-13815.31308.48-10674.05-24797.84-14123.79-132.32%
2015年度-3414.1224.613244.33-194.40-3438.73-105.99%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4年度-1046.5128.9819830.6518755.16-1075.49-5.42%
2013年度173.643.2132792.2432962.67170.430.52%
小计-37362.802453.33230823.56191007.44-39816.12-17.25%
如上表所示,假定上述6家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收取托管费的情况下,除2013年度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略有提升外,其他年度均会拉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水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托管上述6家清洁能源企业的行为不存在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说明煤价是否存在周期性波动,如有,说明武威公司等4家火电公司以
此为由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是否充分、未来是否择机注入。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
1.核查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的电投集团入炉标煤单价对比图;
2.核查火电资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业务运营情况说明,分析其盈利水平和运营状况。
回复:
(一)煤价的波动情况与电投集团火电厂的净利润波动情况
最近五年,动力煤价格与电投集团火电厂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项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三家火电资产净利润
-27720.91-17227.6110038.728703.56-18925.24合计(万元)
年均市场价:动力煤
(Q5500山西产):秦皇 611.27 593.05 588.06 576.67 1030.39岛(元/吨)
注:上表中净利润未包含常乐公司。在选取煤炭价格走势时,选取近五年数据。常乐公司2020年开始运行发电,1、2号机组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完成,3、4号机组尚在建,运营周期短,与煤炭价格走势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未将其纳入可比标的。
最近五年,动力煤价格与电投集团火电厂的净利润走势图如下: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注:左纵轴系三家火电厂净利润指标;右纵轴系动力煤年均市场价(元/吨)。
根据上述动力煤年均价市场走势来看,从2017年开始,煤价大幅上涨,较
2016年上涨33.06%。2018年-2020年煤价总体上维持高位运行,稳中有降。2021年煤价再次上涨,较2020年上涨78.68%。总体来看,2016年-2021年,煤价处于稳步上升阶段,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波动。
从电投集团三家火电厂合计净利润走势来看,2017年煤价大幅上涨,三家火电厂合计净利润为负值。2018年-2020煤价总体上维持高位运行,稳中有降。
2018年三家火电厂合计净利润仍为负值。受结算电价上涨,机组利用小时数提高,使得当年的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增加,收入有所增加,2019年净利润转为正值,2020年盈利能力持续向好。2021年煤价再次大幅上涨,较2020年上涨
78.68%,三家火电厂总体由盈转亏。
综上,煤价走势与三家火电厂合计净利润走势呈负相关关系,但煤价变化仅系造成火电厂盈利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结算电价、上网电量等因素均系影响火电厂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
(二)四家火电厂净利润与煤价波动的分析
1.最近5年,电投集团火电资产的财务状况如下:
净资产上市公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年份收益率司净资名称(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摊薄)产收益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率(摊薄)(%)
2021年度197008.47-15259.11395868.267430.35-205.363.82
2020年度175234.265556.18423784.6022695.9724.486.58
金昌2019年度160881.23173.04490698.3467971.150.256.60发电
公司2018年度151571.89-16640.79499377.7867798.10-24.548.06
2017年度106691.28-28187.36519892.5584438.89-33.384.37
小计791387.13-54358.04
2021年度107392.56-4567.83283394.91105450.79-4.333.82
2020年度104326.7311543.11300058.40118329.669.766.58
武威2019年度86105.755447.23311192.85111689.064.886.60热电
公司2018年度75856.68-634.52347689.74107783.78-0.598.06
2017年度12038.492418.30365125.88108418.302.234.37
小计385720.2114206.29
2021年度98140.09901.70149426.6081684.701.103.82
2020年度90979.9111604.27151819.3189764.1212.936.58
张掖2019年度81258.114418.43152323.2558159.867.606.60公司
2018年度81155.4647.70162801.6253741.430.098.06
2017年度61970.93-1951.85168775.4653693.73-3.644.37
小计413504.5015020.25
2021年度257246.3224054.81856251.91167929.25
2020年度53695.319911.14707032.57126331.64
2019年度557681.7198700.00
常乐公司
2018年度313500.2318400.00
2017年度79361.1416000.00
小计310941.6333965.95
注:上述2017年-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电投集团近年煤炭(入炉)采购价格情况
年份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入炉煤价格313.23468.94515.92499.47488.39601.32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含税,元/吨)注:上述入炉煤价格为电投集团火电厂包含运费的价格
3.四家火电厂净利润波动原因分析
(1)金昌发电公司
金昌发电公司2017年、2018年大额亏损,净利润分别为-28187.36万元、-16640.79万元。2019年、2020年扭亏为盈,净利润分别为173.04万元、5556.18万元,盈利水平较低;2021年由盈转亏,净利润为-15259.11万元。最近五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38%、-24.54%、0.25%、24.48%、-205.36%。
结合煤炭价格、结算电价以及上网电量等因素分析如下:
从2017年开始,电投集团入炉煤价格大幅上涨,较2016年上涨49.71%。
金昌发电公司2017年大额亏损,净利润为-28187.36万元。
2018年入炉煤价格维持高位运行,2018年达到高点,金昌发电公司继续大额亏损,受平均结算电价含税(元/千千瓦时)金昌发电公司一厂从270.83上涨至287.37元,金昌发电公司二厂从260.10元上涨至310.55元的影响,亏损幅度有所下降,净利润为-16640.79万元。
2019年开始入炉煤价格持续下降。金昌发电公司一厂平均结算电价含税(元/千千瓦时)由287.37上涨至304.68元,金昌发电公司二厂平均结算电价含税(元/千千瓦时)由310.55元上涨至334.37元,且当年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有所增加,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加6.14%。金昌发电公司扭亏为盈,净利润为173.04万元,略有盈利。
2020年煤价有所下降,发电量持续增加,收入较2019年增加8.92%,金昌
发电公司2020盈利状况有所好转,净利润为5556.18万元。
2021年入炉煤价格较2020年上涨23.12%,受此影响,金昌发电公司2021年由盈转亏,净利润为-15259.11万元。
因此,金昌发电公司业绩波动幅度较大,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较低,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武威热电公司
武威热电公司2017年盈利,净利润为2418.30万元。2018年由盈转亏,净利润为-634.52万元。2019年、2020年扭亏为盈,净利润分别为5447.23万元、
11543.11万元,盈利水平有所提高。2021年由盈转亏,净利润为-4567.83万元。
最近五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3%、-0.59%、4.88%、9.76%、-4.33%。
结合煤炭价格及发电量因素分析如下:
武威热电公司2017年下半年投产运营,系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当年略有盈利,净利润为2418.30万元。
2018年入炉煤价格维持高位运行,武威热电公司2018年由盈转亏,净利润
为-634.52万元。
2019年入炉煤价格有所下降。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有所增加,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加13.51%。武威热电公司扭亏为盈,净利润为5447.23万元。
2020年煤价有所下降,发电量持续增加,收入较2019年增加21.16%,2020
盈利状况继续好转,净利润为11543.11万元。
2021年入炉煤价格再次上涨,2021年较2020年上涨23.12%,受此影响,
张掖公司2021年由盈转亏,净利润为-4567.83万元。
因此,武威热电公司业绩波动幅度较大,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较低,持续盈利能力不足,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3)张掖公司
张掖公司2017年亏损,净利润为-1951.85万元。2018年扭亏为盈,净利润为47.70万元。2019年、2020年连续盈利,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净利润分别为
4418.43万元、11604.27万元。2021年业绩下滑,净利润大幅下滑至901.70万元。最近五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64%、0.09%、7.60%、12.93%、1.10%。
结合煤炭价格及发电量因素分析如下:
2017年开始,入炉煤价格大幅上涨,较2016年上涨49.71%,受此影响,张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掖公司2017年亏损,净利润为-1951.85万元。
2018年入炉煤价格维持高位,张掖公司2018年略有盈利,净利润为47.70万元。
2019年煤价有所下降,受平均结算电价含税(元/千千瓦时)从311.71元上
涨至330.80元的影响,张掖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净利润为4418.43万元。
2020年煤价有所下降。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有所增加,收入较2019年增加
11.96%,张掖公司盈利状况继续好转,净利润为11604.27万元。
2021年入炉煤价格再次上涨,2021年较2020年上涨23.12%,受此影响,
张掖公司2021年业绩下滑,净利润大幅下滑至901.70万元。
因此,张掖公司业绩波动幅度较大,2021年业绩大幅下滑,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4)常乐公司
常乐公司4×1000MW调峰火电项目是祁韶±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配套
唯一调峰火电项目,项目总投资130亿元,规划建设4台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1、2号机组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分别于2020年9月、11月投产发电,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号机组工程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预计2023年底实现双机投运。
常乐公司自2020年1、2号机组投运以来,盈利状况较好。但考虑到1、2号机组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完成,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号机组尚在建,预计2023年底投运。常乐公司因项目建设尚未全部完工,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综上,煤价波动仅系造成火电厂利润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受煤价波动、结算电价以及上网电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金昌发电公司、武威热电公司均存在业绩波动幅度较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情形;张掖公司存在业绩波动幅度较大,
2021年业绩大幅下滑等情形;常乐公司存在1、2号机组运行时间短,竣工验收
手续尚未完成,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号机组尚在建,项目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建设尚未全部完工等情形,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因此,四家火电公司均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考虑,不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三)控股股东未来拟择机将武威热电公司等4家火电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注入火电能源资产的同业竞争的承诺将于2022年12月27日到期,截至目前,该承诺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规定:“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鉴于火电资产存在亏损、业绩波动幅度较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情形,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控股股东拟在承诺到期前,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承诺延期的措施。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已就电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火电资产未注入原因以及承诺延期事项与甘肃证监局进行了沟通。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在承诺到期前,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承诺延期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及关联董事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回避表决。
发行人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延期后,电投集团将继续采取措施加强火电机组运维管理,提升火电企业盈利水平;强化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和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在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影响,火电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火电资产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在延期后的承诺履行期内,积极推动火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煤价波动仅系造成火电厂利润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受煤价波动、结算电价以及上网电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金昌发电公司、武威热电公司均存在业绩波动幅度较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情形;张掖公司存在业绩波动幅度较大,2021年业绩大幅下滑等情形;常乐公司存在1、2号机组运行时间短,竣工验收手续尚未完成,部分土地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3、4号机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组尚在建,项目尚未全部完工等情形。因此,四家火电公司均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考虑,不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充分合理。
三、说明两次变更承诺期限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
1.核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核查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历次作出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回复:
(一)电投集团2015年4月出具的承诺电投集团2015年4月出具的承诺系针对其于2012年6月承诺内容的进一步补充。
电投集团2012年6月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后,在未来5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对于仍不满足上市条件的境内清洁发电企业将全部
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注入。
电投集团2015年4月出具的承诺载明:“在将控股清洁能源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后,在未来5年内,将拥有的火电等发电能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非关联方。本补充承诺函作为前次承诺的进一步细化,与前次承诺共同组成电投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宜的完整承诺,前次承诺函未尽之处,以本承诺函为准。”因此,电投集团2015年4月出具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系对2012年6月承诺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承诺的内容,关联董事、电投集团均回避表决。故电投集团2015年出具补充承诺的程序合法合规,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2022年3月继续托管清洁能源公司电投集团根据2012年6月出具的分步注入盈利能力良好符合上市条件的清
洁能源资产、托管仍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清洁发电企业股权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注
入的承诺,于2013年将卓尼公司56.47%股权、迭部公司100%股权、花园公司
59.20%股权托管至上市公司,于2016年将金塔公司100%股权、武威汇能100%
股权、甘肃汇能5兆瓦扶贫光伏项目托管至上市公司。
电投集团与上市公司就上述托管事项签署了托管协议,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2016年、2019年,双方续签了托管协议,协议有效期仍为三年。至2021年
12月31日,上述托管期限届满。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二)问题一部分所述,上
述6家企业仍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故电投集团与发行人续签了股权托管协议,将上述托管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上述托管事项均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此,上述续签托管协议并将托管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的行为仍系履行
2012年6月的承诺,无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续签托管协议并将
托管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2015年出具补充承诺、2022年将托管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第七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了:
1.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历次作出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
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告;
2.核查发行人2012年至今的《年度报告》。
回复: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的相关要求
1.2012年6月承诺的履行情况
电投集团2012年6月承诺主要针对风电及太阳能发电业务作出。主要内容是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后,在未来5年内将所拥有的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等清洁发电业务板块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对于仍不满足
上市条件的境内清洁发电企业将全部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并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注入。
发行人、控股股东针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时间采取的措施托管电投集团于2013年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并间接持有的卓尼公司
2013年
56.47%股权、迭部公司100%股权、花园公司59.20%股权。
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原电投集团子公司酒汇公司100%股权,具体包括酒汇公司所属的瓜州北大桥第四风电场,酒汇公司子公司鼎新公司所属的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瓜州安北第六风电场,酒汇公司子公司鑫汇公司所属瓜州干河口第六风电场,酒汇公司子公司玉门公司所属的玉门市东镇一、二、三期光伏电站,酒汇公司
2016 年 子公司高台汇能公司所属的高台县 9MWp、50MWp 光伏发电项目等。
托管电投集团持有的剩余部分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光伏发电业务股权,包括凉州公司100%股权、金塔公司100%股权、武威汇能100%股权;托管甘肃汇能瓜州县5
兆瓦扶贫光伏项目;继续托管卓尼公司56.47%股权、迭部公司100%股权、花园公
司59.20股权。
托管电投集团通过子公司股权收购新取得的龙汇公司92.95%股权、莲峰公司100%
2017年股权。
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了电投集团子公司甘肃省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龙汇公司
2018年
92.95%股权、莲峰公司100%股权、凉州公司100%股权。
继续托管电投集团旗下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股权,包括:卓尼公
2019年司56.47%股权、迭部公司100%股权、花园公司59.20%股权、金塔公司100%股权、武威汇能100%股权、托管甘肃汇能瓜州县5兆瓦扶贫光伏项目。
继续托管电投集团旗下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股权,包括:卓尼公
2022年司56.47%股权、迭部公司100%股权、花园公司59.20%股权、金塔公司100%股权、武威汇能100%股权、甘肃汇能100%股权。
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目前正在托管的清洁能源业务未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问题一部分所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其于2012年6月作出的承诺,不存在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情形。
2.2015年4月承诺的履行情况
电投集团2015年4月承诺主要针对火电业务作出。主要内容为在将清洁能源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后,在未来5年内,将拥有的火电等发电能源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非关联方。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针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所属火电业务资产均因不具备条件而未注入上市公司,原因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问题二部分所述。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将于2022年12月27日届满,在该承诺期限内将火电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拟采取承诺延期措施,发行人将于承诺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关于承诺延期的方案,届时关联董事、电投集团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就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2015年4月承诺及拟延长承诺期限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情形。
3.发行人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信息披露经核查,发行人及时披露了电投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各项承诺;发行人实施前述“1、2012年6月承诺的履行情况”部分所述股权注入、股权托管等
交易行为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披露了相关交易的背景、内容、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发行人在2012年至今的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了电投集团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关同业竞争承诺的信息披露符合原《上市公
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经核查:
1.金塔公司等6家清洁能源公司未注入上市公司具有合理原因,目前由上市
公司托管,涉及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武威热电公司等4家火电公司未注入上市公司具有合理原因,控股股东将
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到期后采取延期措施,发行人将于承诺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关于承诺延期的方案,届时关联董事、电投集团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就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故发行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同业竞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赵文通
承办律师:
吴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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