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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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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洪辰 发表于 2022-10-17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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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96号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A区28-5;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西欣大厦720-007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罗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婷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1 —经查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西发”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0 年 4月和 8月,*ST西发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分别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转款2594.55万元、7522.51万元,日最高余额为10117.0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4.95%,
上述借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ST 西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2月拉萨啤酒向*ST西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转款1500万元,2021年6月拉萨啤酒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盛邦控股对*ST 西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1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7%。
*ST西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6.2.3条、6.2.5条的规定。
盛邦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
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 2 —*ST 西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3.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西发总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希,总
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陈婷婷、唐逸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西发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3—对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0月1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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