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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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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1994c 发表于 2022-8-26 00:00:00 浏览:  4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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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二零二二年八月
1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沟通的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2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沟通的信息必须为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由证券部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九条利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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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七条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董事长统筹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
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5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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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协助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投资者管理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形式为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定期对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运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修订、解释具体工作指定证券部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文件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2006年8月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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