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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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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1994c 发表于 2022-9-15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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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2-069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
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
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2-06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5087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49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95%;
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的议案》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2-069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49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股份8700000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9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2-069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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