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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斯太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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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斯太的监管函

法治 发表于 2020-1-16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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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 6 号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3月 26日,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投资设立企业。后申请人与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在 2018年底累计投资 30亿,累计销售
50 亿,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司退还相关奖励的一半。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自 2014年 6月 27日起陆续向你公司支付各项奖励款,总计人民币 18911.01万元。但经申请人查询,截至 2018年底,你公司在武进高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在 2018年底累计销售 50亿”的目标。申请人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你公司退还奖励总金额的一半,即人民币 94555050元。
我部关注到,申请人于 2019年 9月 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19年 9月 16日向你公司发出仲裁通知书并要求你公司在 2019 年 10 月 6 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而你公司直至
2020年 1月 14日才在《关于公司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年 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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