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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达环保: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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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达环保: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小包子 发表于 2022-10-25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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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2(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互动;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3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图文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4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管理制度、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为公司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十年。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6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二条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部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四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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