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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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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2-10-20 00:00:00 浏览:  5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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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后,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
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后,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张军、李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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