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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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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张琳 发表于 2022-10-29 00:00:00 浏览:  3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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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4-1-1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须重点强调的是,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及其相关后果进行判断的技能。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4-1-3律法规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
律意见的适当资格,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以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的引述。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并由相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以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
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
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晶科能源/公司/发行人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有限指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发行人控股股东,系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曾用晶科能源投资指
名为栢嘉科技有限公司(Paker Technology Limited)、晶
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JinkoSolar Technology Limited)
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系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晶科能源控股指司,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JKS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4-1-4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饶佳瑞指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上饶润嘉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指东
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指东
上饶卓群指上饶市卓群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宁波榕欣指宁波榕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兴睿和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指合伙),发行人股东上饶卓领指上饶市卓领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嘉兴晶能指嘉兴晶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共青城云晶指共青城云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上饶凯泰贰号上饶市凯泰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指东
上饶凯泰上饶市凯泰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指东
杭州庆兴指杭州庆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嘉兴兴晟东研指嘉兴兴晟东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北京春霖指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中信建投投资指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四川晶科指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晶科进出口指晶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滁州晶科指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义乌晶科指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新疆晶科指新疆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上饶晶科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指曾用名为上饶市晶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玉环晶科指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青海晶科指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嘉兴晶科光伏系统嘉兴晶科光伏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指业
浙江晶科贸易指浙江晶科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海宁晶科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指
曾用名为晶科能源科技(海宁)有限公司
4-1-5上饶晶科光伏指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
晶科中东 指 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晶科美国 指 JinkoSolar (U.S.) In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晶科美国工厂 指 JinkoSolar (U.S.) Industries In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晶科马来科技 指 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晶科丹麦 指 Jinko Solar Denmark ApS,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指2019年、2020年或2021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
人合并财务报表5%以上的境内控股子公司,重要境内子公司包括义乌晶科、浙江晶科、上饶晶科、海宁晶科、重要境内子公司指
四川晶科、浙江晶科贸易、滁州晶科、新疆晶科、江西
晶科光伏材料、晶科进出口、嘉兴晶科光伏系统和玉环晶科
2019年、2020年或2021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
合并财务报表5%以上的境外控股子公司,重要境外子公重要境外子公司指
司包括晶科中东、晶科美国、晶科美国工厂、晶科马来科技和晶科丹麦重要子公司指重要境内子公司及重要境外子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主要土地指
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用地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或租赁的建筑面积5000主要房屋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或预计可主要商标指能使用的已注册商标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及产品所使用的已获授主要专利指予专利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或预计可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指能使用的已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或预计可主要域名指能使用的已登记域名
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
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2022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已履
行或截至2022年6月末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及
重大合同指其子公司与2022年1-6月前五大客户签署的已履行或截
至2022年6月30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2022年1-6月已履行或截至2022年6月末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大的融资合同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年6月30日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名的投资合同
WONG POON CHAN LAW & Co.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指2021年8月12日及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晶科书》能源投资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 CAREY OLSEN HONG KONG LLP于 2021年 4月 26日、指书》2021年8月13日及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关于晶科能
4-1-6源控股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Al Tamimi & Company Ltd.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2021
《迪拜法律意见书》指年9月6日及2022年9月12日出具的关于晶科中东的法律意见书
GreenbergTraurig PA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年 6 月《晶科美国工厂法律意见指30日及2022年8月23日出具的关于晶科美国工厂的法书》律意见书
DHH Washington DC Law Office P.C.于 2021 年 3 月 31
《晶科美国法律意见书》指日、2021年9月7日及2022年9月5日出具的关于晶科美国的法律意见书
K. N. Lee & Associates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2021 年 6《晶科马来科技法律意见指月12日及2021年8月13日及2022年8月30日出具的书》关于晶科马来科技的法律意见书
Bech-Bruun Law Firm P/S 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及 2021 年
《晶科丹麦法律意见书》指8月25日及2022年8月25日出具的晶科丹麦的法律意见书
美国专利诉讼律师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20《美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0日及2022年指书》7月27日出具的关于美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德国专利诉讼律师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23《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指日、2021年9月1日及2022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德书》国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澳洲专利诉讼律师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9《澳洲专利诉讼法律意见指月2日、2021年10月29日及2022年7月27日出具书》的关于澳洲专利诉讼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新加坡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5月7日、2021年9月13日及2022年7月27日出指案件法律意见书》具的关于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西班牙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2021月9月9日及2022《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指年7月20日出具的关于西班牙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书》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英国仲裁案件代理律师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的关于《英国仲裁案件法律意见指英国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书》件
GDLSK LLP 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8 月 3 日及
《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指2022年8月9日出具的关于美国双反调查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包括《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境外法律意见书指控股法律意见书》《迪拜法律意见书》《晶科美国工厂法律意见书》《晶科美国法律意见书》《晶科马来科技4-1-7法律意见书》《晶科丹麦法律意见书》《美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德国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澳洲专利诉讼法律意见书》《新加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英国仲裁案件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
PENDL MAIR Rechtsanw?lte OG、Australasia IP Pty Ltd.、
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律 Franke Hyland Pty Ltd.、DREISS Patentanw?lte 、Orrick指
师 Herrington &Sutcliffe LLP、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LegalLight 国際特許商標事務所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律师就发行人的境外专利出具
《境外专利法律意见书》指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晶科能源《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下属子公司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
美国专利诉讼律师 指 Fish & Richardson P.C.CMS Hasche Sigle Partnerschaft von Rechtsanw?lten und德国专利诉讼律师指
Steuerberatern mbB
澳大利亚专利诉讼律师 指 Corrs Chambers Westgarth
新加坡仲裁案件代理律师 指 WongPartnership LLP
西班牙仲裁案件代理律师 指 CMS Hasche Sigle Hong Kong LLP
英国仲裁案件代理律师 指 DLA Piper UK LLP
WONG POON CHAN LAW & Co.、CAREY OLSEN
HONG KONG LLP、Al Tamimi & Company Ltd.、
GreenbergTraurig PA、DHH Washington DC Law Office
境外律师 指 P.C.、K. N. Lee & Associates、Bech-Bruun Law Firm P/S、
美国专利诉讼律师、德国专利诉讼律师、澳大利亚专利
诉讼律师、新加坡仲裁案件代理律师、西班牙仲裁案件代理律师及英国仲裁案件代理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前为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上饶市市监局指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法律意见书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律师工作报告》指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4-1-8天健出具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020年审《审计报告》指计报告》(天健审[2021]8108号)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568号)
2022年半年报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晶科能源可转债方案论证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指分析报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指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指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公司法》指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证券法》指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可转债办法》指
会令第178号)
《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指法》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
会令第41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最近三年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此不中国境内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指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元指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9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2022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调整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途,并提议召开2022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议案。
(二)2022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对董事会作出了具体授权。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途的议案。
(三)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等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且上述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可转债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下同),发行人的前身晶科有限成立于2006年12月1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系以晶科有限截至2020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发行人系由晶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
4-1-10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取得了上饶市市监局核发的企业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募集办法中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晶科能源可转债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及2022年半年4-1-11报,发行人2019年至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1132349547.75元、910674794.90元、
530590375.57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57871572.74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1000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项目、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
限公司新倍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项目、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10GW 工程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s://www.chinabond.com.cn ) 、 上 交 所 公 司 债 券 项 目 信 息 平 台(http://bond.sse.com.cn/bridge/)上海清算所(https://www.shclearing.com.cn/)、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
4-1-12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前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之“2”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如前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之
“3”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
人的说明及承诺和本所律师对天健、发行人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1-13(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5.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等资料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zxgk.court.gov.cn,下同)等公开网站,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6)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4-1-146.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文
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合规证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下列情形: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具有转股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约定了可转债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为转股期限,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
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第
4-1-15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方案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
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
4-1-16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
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聘请中信
建投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
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是由晶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
16名,分别为晶科能源投资、上饶佳瑞、上饶润嘉、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宁波榕欣、兴睿和盛、上饶卓领、嘉兴晶能、共青城云晶、上饶凯泰贰号、上饶
凯泰、杭州庆兴、嘉兴兴晟东研、北京春霖和中信建投投资。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晶科有限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7(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晶科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晶科有限整体变更
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2020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与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有关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资产清单和发行人的说
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其提供的财务人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经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与有关人事和财务总监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经本所
律师通过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
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4-1-18(六)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及对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16名法人发起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
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以
及2022年半年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为晶科能源投资、上饶佳瑞、上饶润嘉、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宁波榕欣、兴睿和盛、上
饶卓领、嘉兴晶能和共青城云晶。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截至
2022年6月30日,晶科能源投资持有发行人586207.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份比例为58.6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控股持有晶科能源投资100%的股权,晶科能源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58.62%的股权。根据《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投资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合法设立,截至2022年6月30日,晶科能源投资有效存续。”根据《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控股系根据开曼法律合法设立的企业,截至2022年6月30日,晶科能源控股有效存续。”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投资的股东名册及
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美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网络进行检索查
4-1-19询,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共同构成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别间接持有1晶科能源控股20146088股、14602628股及7360164股普通股,占晶科能源控股已发行股份的10.08%、7.31%及3.68%,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21.08%的表决权2。
此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东中上饶润嘉、上饶卓群、上饶卓领、上饶凯泰、上饶卓领贰号及上饶凯泰贰号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103448.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10.34%。
综上,本所认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通过对晶科能源控股的控制权,进而实现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并且其在境内股东层面的持股情况进一步巩固了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能够共同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是由晶科有限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16名,分别为晶科能源投资、上饶佳瑞、上饶润嘉、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宁波榕
欣、兴睿和盛、上饶卓领、嘉兴晶能、共青城云晶、上饶凯泰贰号、上饶凯泰、
杭州庆兴、嘉兴兴晟东研、北京春霖和中信建投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无产权界定和确认方面的纠纷及风险。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主体的注册证书、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别持有 Cypress Hope Limited、Charming Grade Limited 及 Talent Galaxy Limited(以下合称“三家实控人 BVI持股主体 1”)100%的股权,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1 分别持有 Brilliant Win Holdings Limited、Yale PrideLimited 及 Peaky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合称“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2”)100%的股权。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1 及三家实控人 BVI 持股主体 2 均为注册于 BVI 的有限公司,由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分别担任唯一董事。
2根据晶科能源控股股东名册及其填写的调查问卷,截至2022年6月30日,晶科能源控股存在总额为
6925.00万美元的可转债尚未转股,及172000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假设上述可转债按照转股价19.20美
元/ADS 转换为公司股票且上述期权全部行权,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合计持有晶科能源控股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稀释至19.64%。
4-1-20(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设立以来仅因2022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而发生1次股本变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
人名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的实际经营
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未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展经营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5家重要境外子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依实际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和发行人
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一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的相关业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发
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
4-1-21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及发行人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晶科能源投资、晶科能源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主体出具的调查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提
供的关联交易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发行人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文件等相关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等事项。
4-1-22(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并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分别作出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已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发行人境内物业使用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发行人说明
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主要土地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土地使用情况”,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房屋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房屋使用情况”。
4-1-23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取
得方式合法有效,财产权属界定清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部分自有及租赁用地、房屋的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及法律障碍。
2.发行人境外物业使用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承租
18处物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承租物业”。
(二)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提供的项目立项文件和发行人
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余额)为3424836164.10元。
(三)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sbj/)检索查询,截至 2022 年 6 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商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中国境内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2022年6月4-1-24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中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外商标”。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于境外的有效商标均为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商标,不存在他项权利,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下同)检索查询,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主要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专利”。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该等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主要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外专利”。
根据《境外专利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据专利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拥有上述在中国境外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存在他项权利,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争议、潜在纠纷或其他侵权风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1-2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
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要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三)知识产权”之“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著作权,该等著作权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与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查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域名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知识产权”之“4.域名”。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档案、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12家重要境内子公司、5家重要境外子公司。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台账及相关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
行的合同主要分为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该等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相关合同函证及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等就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4-1-26系、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等问题进行访谈确认,以及与天健、发行人
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除本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披露
的内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和2022年半年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大额其他应收款相关
的协议、合同及函证等证据文件,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减资行为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的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
4-1-27(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根据发行人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股权变更文件和其说明及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有效整合公司主营业务及资产、保持业务独立完整、避免同业竞争并满足 A 股上市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了一次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及资产重组,晶科能源投资将其从事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及与开展该业务相关的资产、员工整体转移至发行人。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十三次修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1-28(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为规范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发行人制定了《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会
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
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6名,分别为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金浩、郭志球、张昕宇。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及在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4-1-2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签署的调查问卷、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
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检索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期限未满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发行人共有3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金浩、张昕宇、郭志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该等人员的劳动合同、调查函,该等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所任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
1金浩副总经理
2张昕宇电池研发总监
3郭志球组件研发总监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相关人员提交的辞职申
请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裘益政、施俊琦、王文静。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情形外,根据独立董事提供的个人简历及调查问卷、《公司章程》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相关职权范
围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1-30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及其提供的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重要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税收优惠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为48405367.28元、127589675.82元、397869072.
32元及768310042.33元。
(四)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及其重
要境内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情况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征管法规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3.行政处罚”。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之营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1-31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重要境内子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
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应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相应获得了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批复,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质监部门官方网站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询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亦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重大诉讼纠纷、产品召回事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
4-1-32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项
1436659.02410000.00
目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
2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产线91027.4070000.00
项目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
3 新倍增一期 8GW 高自动化组件 78746.13 60000.00
项目
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
4202748.09160000.00
段 10GW 工程建设项目
5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300000.00300000.00
合计1109180.641000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发行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获得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立项备案环评批复已取得环评批复(嘉年产 11GW 高效电池生产线 已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1环海建〔2022〕72
项目2203-330481-04-01-647037
号)4-1-33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司年产已取得环评批复(饶已备案,项目代码:
28吉瓦高自动化光伏组件生广信环评字〔2022〕
2203-361121-04-01-841879产线项目25号)上饶市晶科光伏制造有限公已取得环评批复(饶已备案,项目代码:
3 司新倍增一期 8GW高自动化 经环评字〔2022〕41
2206-361199-04-01-334665组件项目号)
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 已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4申请中(注1)
阶段 10GW 工程建设项目 2209-639103-04-01-401205
注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二期 20GW 拉棒切方项目一阶段 10GW 工程建设项目未能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根据发行人就该募投项目委托的环评机构出具的说明函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青海晶科预计就该项目后续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承诺将确保青海晶科在依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同意及其他相关审
批/备案文件后,再启动该募投项目的建设施工相关工作。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相关投资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并获得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相关环评及用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晶科能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163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股东大会合法批准。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包括:
4-1-34“低碳、环保是未来全球能源发展的方向,全球各国均提出了到21世纪中叶能源结构调整的远景目标,中国也提出‘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以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为中心,坚持科技创新,提升公司竞争力。未来三到五年光伏产业竞争将愈发激烈,因此,公司将进一步整合垂直一体化产能,优化管理流程,完善自动化和数字化管理方式,强化持续经营能力。”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来的业务发展战略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
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及对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及
财务总监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未履行金额或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金额尚未确定的诉讼、仲裁案件共5起,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之“1.重大诉讼、仲裁”。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法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美国“双反”调查诉讼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美国双反调查程序,其作为原告参与了一起正在进行中的美国双反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控
4-1-35股子公司”之“2.美国‘双反’调查诉讼案件”。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法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共受到8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4.0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之
“(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共2次,罚款金额共计约为363.35万马来西亚林吉特,折合人民币约为598.40万元(以处罚作出当月月初及月末汇率的简单平均数为折算汇率计算),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之“(二)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查询及对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处罚未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除控股股东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4-1-36(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李仙德及总经理陈康平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李仙德和陈康平的访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李仙德、总经理陈康平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4-1-3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宁远张明远宋方成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二年月日
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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