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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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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2-10-1 00:00:00 浏览:  5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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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07证券简称:振华新材公告编号:2022-062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公司”)的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创业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378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37%;
股东舟山鑫天瑜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天瑜成长”)
持有公司股份25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67%;股东深圳鑫天瑜六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天瑜六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26%。
国投创业基金、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2年9月1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国投创业基金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
持数量不超过177173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4%),其中: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88586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且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88586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且
1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鑫天瑜成长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
数量不超过88586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其中: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4293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4293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3.鑫天瑜六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
数量不超过88586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其中: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4293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4293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4.鑫天瑜成长基金及鑫天瑜六期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鑫天瑜成长基金及鑫天瑜六期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承诺从2022年11月开始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国投创业基金、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出具
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
5%以上非第一
化创业投资 23785600 5.37% IPO前取得:23785600 股大股东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舟山鑫天瑜
成长股权投5%以上非第一
25120000 5.67% IPO前取得:25120000 股
资合伙企业大股东(有限合伙)深圳鑫天瑜
六期股权投5%以上非第一
10000000 2.26% IPO前取得:10000000 股
资合伙企业大股东(有限合伙)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舟山鑫天瑜成长股权251200005.67%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鑫天瑜六期股权100000002.26%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351200007.93%—
国投创业基金、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计划减持计划减竞价交易减持合理拟减持股拟减持股东名称减持方式数量(股)持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份来源原因
国投(上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2/11/1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资海)科技177173过:4%持,不超过:~格得金需求成果转化92股8858696股2023/4/30创业投资大宗交易减
基金企业持,不超过:
3(有限合8858696股伙)
深圳鑫天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2/11/1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资
瑜六期股885869过:2%持,不超过:~格得金需求权投资合6股4429348股2023/4/30伙企业大宗交易减
(有限合持,不超过:伙)4429348股
舟山鑫天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2/11/1 按市场价 IPO前取 自身资
瑜成长股885869过:2%持,不超过:~格得金需求权投资合6股4429348股2023/4/30伙企业大宗交易减
(有限合持,不超过:伙)4429348股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一)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
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4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更多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单位作为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该等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
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利用自身对振华新材(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振华新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
自身对振华新材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与振华新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新材发生关联交易或资
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华新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新材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新材资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新材及其股东的利益。
5如出现因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振华新材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振华新材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国投创业基金、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
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国投创业基金、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对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二)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股东鑫天瑜成长和鑫天瑜六期承诺从2022年11月开始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的减持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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