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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吉瑞: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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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吉瑞: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2-10-14 00:00:00 浏览:  3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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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吉瑞”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富吉瑞拟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864.00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合计5880.1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983.8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983.84万元,低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预计募
集资金使用规模。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项目名称(万元)集资金(万元)集资金(万元)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和研发中心建
134681.3234681.3225652.97
设项目
1.1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26780.9026780.9019809.21
1.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7900.427900.425843.76
工业检测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建设
29764.039764.037222.23
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554.655554.654108.65
合计50000.0050000.0036983.84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公司拟增加“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调整前调整后
北京市顺义区、四川省成都市、重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和
北京市顺义区庆市、广东省广州市、湖北省武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市、浙江省杭州市、陕西省西安市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光电研发及产业化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公司的部分分公司所在地。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后,将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的建设布局,进而确保募投项目产能合理、有效释放。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2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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