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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芯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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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芯微: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zjx 发表于 2022-10-27 00:00:00 浏览:  4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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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5日,并同意以9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22.9272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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