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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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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2-8-29 00:00:00 浏览:  6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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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审批流程,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自有资金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蒋孝安、刘琨、李美娟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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