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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主体权责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2年第8次(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二、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及其他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1.《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及其他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是根据国企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而制定,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形成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收入分配格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及其他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及其他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
三、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1.《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
力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议《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谭燕、黄嫚丽、马晓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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